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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商之社會責任
2010/09/03 15:13:17瀏覽607|回應0|推薦0

    報載本日台中市皇城帝寶社區發生六歲女童墜樓死亡事件,個人對家屬深致慰問之意,據報載該社區是由陸光七村眷村改建,由國防部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發包,共有甲、乙、丙三區,約九百戶,據報載住戶透露,建材均有使用不符等問題,驗收亦都有問題,離譜的是發生悲劇大樓有十四層,但樓梯間窗台高度竟只有六十公分,約只到成人膝蓋左右,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十樓以上大樓,窗台需距地面一點二公尺以上。 

    日本大企業念茲在茲的就是公司對社會之責任,所以一個超過賞味期但尚可食用之明治製果食品巧克力在架販售被查出,明治製果公司負責人就必須立即出面道歉,並下架食品,日本人也排斥購買,這並非單一事件,日本公司一旦員工疏失或違反公司規定,其負責人輕則道歉,重則辭職,以示負責,這在日本已是一種習慣,日本人也視為理所當然。

    房屋金額龐大,社會大眾窮一生之力透過二、三十年貸款,方能夠買一個蝸居,以為可以安居、生養子女、繁衍後代,結果因設計不良,使獨生女慘死,要當事人情何以堪,一個不以人為考量、設計的房屋產品,政府居然任由居民居住兩年,毫無反應、改進。建築公司從負責人、建築師或設計師,皆應接受司法調查,以明責任,政府官員之素質不但有待提升,失職人員亦當懲處,查清是否有與建築公司串聯之情事,有則移送司法調查,無則行政處置。 

    個人認為建築公司肩負人民一生居住之幸福,其行為不能與一般公司相比,其責任亦應與一般公司不同,古時漢摩拉比法典內言,建商建屋倒塌、致人於死,建商以死抵命。古時政府保障人民權益如此,現今政府將建商與一般公司等同責任,豈非今不如古,個人認為嚴重影響多數人權益之建築事業,建築商應接受嚴格之管制,並由大銀行進行完整保障。

    能夠善盡社會責任之建築商,應能不斷追求自我成長,追求技術突破,結合環境完成節能省碳效果最佳之綠建築產品,同時對自我產品確保品質標準,使購買者能一生安適,殘障老弱皆能輕易出入無礙,追求適當之利潤,不以炒作房價為能事,確實擔負起推動國內市場火車頭之責任。但不幸,此類建築商如鳳毛麟角,所以個人認為政府應廢除預售屋制,新成屋完成後由政府或公正結構單位評等,使民眾選購得以清楚認知,如此一屋多售、虛坪灌水、停車位賣成店面、侵占保護區或地主與建商之糾紛,影響預售者權益等等諸多爭議事項能立即減少,政府方能踐實憲法,確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一個影響九百戶之公共工程房舍,由政府國防部發包,居然出現如此匪夷所思、違反建築規定之情事,讓我們不禁對馬英九總統極力推動之都市更新、郝市長全力支持之老屋更新,其未來、其前景不具信心,一個不具有能落實管理環節之政府,要人民對其政策支持,是緣木求魚,個人在「郝市長危機」一文中所顧慮,其政策成為有心人獲取暴利之機會,而造成人民災難之開始,並非危言聳聽,郝市長若過於自視,疏忽監督官員,以台北市這麼龐大之營建規模,其災難恐非一、二起而已,請郝市長急事緩辦,周全為上,則台北市民幸甚,郝市長亦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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