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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大補帖]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再)申訴須知
2019/10/21 22:02:58瀏覽678|回應0|推薦0

壹、哪些公務人員可以提起復審或申訴、再申訴?

可以提起復審、或申訴、再申訴之公務人員分:

一、適用之人員: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二、準用之人員: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2、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3、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4、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5、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貳、什麼情形可以提起復審?

一、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惟得否提起復審,仍應參酌司法院有關解釋:亦即須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等,始得依法提起復審。例如俸級、任用之審查或免職、停職處分等。

二、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可提起復審。該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


參、什麼情形可以提起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例如:上級機關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記過懲處、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其服公職權利無重大影響之考績評定(例如考列甲等或乙等),均屬之。


肆、什麼情形可以提起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經提起申訴,嗣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時,得提起再申訴。


伍、提起復審、申訴、再申訴之期間,有何限制?

一、公務人員提起復審應於收受機關之行政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

二、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

三、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申訴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再申訴。


陸、如何提起復審?應向何機關提起復審?

一、欲提起復審,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二、復審書應由提起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復審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復審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復審人之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

3、原處分機關。

4、復審請求事項。

5、事實及理由。

6、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影本或繕本。

7、行政處分達到之年月日。

8、提起之年月日。


柒、如何提起申訴?應向何機關提起申訴?

一、欲提起申訴,應繕具申訴書向服務機關提起。

二、申訴書應由提起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請求事項。

3、事實及理由。

4、證據。

5、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6、提起之年月日。


捌、如何提起再申訴?應向何機關提起再申訴?

一、欲提起再申訴,應繕具再申訴書向保訓會提起。

二、再申訴書應由提起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再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請求事項。

3、事實及理由。

4、證據。

5、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及申訴函復送達日期。

6、提起之年月日。


玖、原處分機關如何處理公務人員所提起之復審?

一、公務人員提起復審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一)原處分機關對於公務人員所提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如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二)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三)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二、原處分機關未於規定期間內處理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逾期未檢送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拾、保訓會辦理復審之期限有多長?

一、保訓會對復審決定期限,應自保訓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

二、該審理期間之計算,如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係於表示不服後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於復審事件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拾壹、服務機關辦理申訴之期限有多長?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申訴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拾貳、保訓會辦理再申訴之期限有多長?

一、保訓會審理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二、該審理期間之計算,如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再申訴人係於表示不服後三十日內補送再申訴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再申訴人於再申訴事件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拾參、哪些情形是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所不予處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所者。


拾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復審(再申訴)應自行政處分(申訴函復)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逾期即以程序不受理。復審(再申訴)書須於上開期間內送達原行政處分機關或保訓會,並非以郵戳為憑。

二、提起復審或再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再申訴人得撤回之;復審事件或再申訴事件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復審或再申訴。

三、復審人如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四、對於再申訴決定,不得再向司法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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