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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16 23:44:14瀏覽32|回應0|推薦0 | |
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志工制度規章(社會局與動保處) (志工管理辦法+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志工招募辦法)
第一部分|志工管理辦法(制度核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目的) 為健全本會志工管理制度,提升動物照護服務品質與志工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會所有志工之招募、訓練、服務、管理、考核、獎懲及退出機制,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志工管理架構 第四條(管理單位) 由本會秘書處或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志工管理業務。 第五條(志工分類) 志工分為: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六條(服務原則) 志工應遵守:
第七條(保密義務) 志工不得洩漏服務過程所知悉之任何個案資訊。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八條(考核制度) 依出勤、態度、專業性及配合度定期考核。 第九條(獎勵) 表現優良者得頒發服務證明、公開表揚或優先培訓。 第十條(終止資格) 違規、失職或損害動物福利者,得終止志工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部分|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法規依據核心) 第一章 制度目的 建立志工服務紀錄制度,以完整記錄服務時數與內容,作為績效、證明及獎勵依據。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經本會完成訓練並正式錄用之志工,均應使用紀錄冊。
第三章 紀錄內容 紀錄冊應包含: (一)基本資料 志工姓名、身分證號、聯絡方式、所屬運用單位等。 (二)服務紀錄
(三)訓練紀錄 課程名稱、時數、主辦單位及核章。
第四章 登錄與核章 第四條(登錄流程) 服務完成 → 督導確認 → 登錄紀錄冊 → 核章完成 第五條(核章權責) 由本會授權之主管或督導人員核章。
第五章 時數認定 第六條 1小時=1時數;未滿30分鐘不計。 特殊任務得由督導核定加計時數。
第六章 管理與查核 紀錄冊應定期備查,並配合主管機關抽查。
第七章 附則 依志願服務法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三部分|志工招募辦法 第一章 目的 為公開、公平招募志工,建立制度化人力來源。
第二章 招募方式 採公開招募方式:
第三章 資格條件 志工應符合:
第四章 錄取與訓練 第四條(錄取程序) 報名 → 面談 → 基礎訓練 → 試用服務 → 正式登錄 第五條(訓練內容) 包含:
第五章 管理原則 志工不得自行承接對外服務,所有任務由本會統一派遣。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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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作|散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