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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16 23:20:03瀏覽25|回應0|推薦0 | |
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志工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據人民團體法、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目的) 為健全本會志工制度之管理、運用與發展,確保志工服務品質、安全及動物福利之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會所屬志工之招募、訓練、服務、管理、考核、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基於自由意願,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協助本會推動動物保護、照護及相關公益服務之人員。
第二章 志工招募與資格 第五條(招募方式) 本會志工之招募應採公開、公平及多元方式辦理,包括但不限於: 第六條(基本資格) 志工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三章 教育訓練與認證 第七條(基礎訓練) 志工應完成本會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包括: 第八條(專業訓練) 依服務類別,志工應接受下列進階訓練: 第九條(服務資格認定) 完成訓練並通過評核者,始得正式納入志工服務名冊。
第四章 志工分類與服務內容 第十條(志工分類) 本會志工依服務性質分為以下類別: 第十一條(服務內容) 各類志工之服務內容如下:
第五章 服務規範與責任 第十二條(服務原則) 志工執行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第十三條(保密義務) 志工對於服務過程所知悉之個案資料、飼主資訊及本會內部資料,負保密義務,非經本會同意不得對外揭露。 第十四條(服務紀錄) 志工服務應詳實登錄服務時數、內容及成果,作為考核與證明依據。
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五條(管理單位) 本會志工之管理,由秘書處或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統籌。 第十六條(考核制度) 本會得定期對志工進行考核,其項目包括: 第十七條(輔導與改善) 志工考核未達標準者,本會得予以輔導、調整服務內容或暫停服務資格。
第七章 獎勵與保險 第十八條(獎勵措施) 表現優良之志工,本會得予以下列獎勵: 第十九條(保險措施)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為志工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保險,以保障服務期間之安全。
第八章 異動、退出及終止 第二十條(志工退出) 志工得依個人意願申請退出服務,並應完成相關交接程序。 第二十一條(終止資格)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其服務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未盡事項)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施行與修正)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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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作|散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