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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16 23:31:57瀏覽28|回應0|推薦0 | ||||||||||||||
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設計(草案)
一、制度目的 為落實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有關志願服務紀錄之保存與認證制度,本會建立「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以完整記錄志工服務時數、內容及成效,作為志工權益保障、績效評估及獎勵依據。
二、法源依據 本制度依據下列法規訂定:
三、紀錄冊適用對象 凡經本會完成基礎訓練並正式核定之志工,均應申請並使用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紀錄冊核發機制 (一)核發單位 由本會統一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志願服務中心核發,並由本會協助管理。 (二)核發時機 志工完成以下條件後核發:
五、紀錄冊內容設計 紀錄冊應包含以下主要項目: (一)基本資料頁
(二)服務紀錄頁 每次服務應記錄以下資訊:
(三)教育訓練紀錄頁
(四)獎勵與表揚紀錄
六、紀錄登載與管理流程 (一)紀錄登載流程
(二)管理方式
七、核章與認證規範 (一)核章人員資格 具備以下任一資格者始得核章:
(二)核章責任 核章人員應確保紀錄內容真實,若有不實登載,須負管理責任。
八、服務時數認定標準 (一)基本認定原則
(二)特殊服務認定 以下情形得酌予加計時數:
九、紀錄冊補發與異動 (一)遺失補發 志工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原因,由本會協助補發並註記「補發字樣」。 (二)資料更正 紀錄錯誤應由原核章人員更正並簽章確認,不得塗改。
十、查核與運用 (一)查核機制 本會應配合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紀錄冊內容。 (二)使用目的 紀錄冊可作為:
十一、附則 (一)制度補充 本制度未盡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施行與修正 本制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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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作|散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