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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 是藍綠共業還是人民共業
2008/05/19 23:53:17瀏覽743|回應4|推薦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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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城市 特別費 是藍綠共業還是人民共業
親民聯誼會 特別費 是藍綠共業還是人民共業
鐵橘之城 拒絕《特別費處理條例》偷渡貪污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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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綠共業?人民共業?】

從馬英九先生特別費案以來,政客們莫不稱“歷史共業”,連帶地藍綠支持群眾也“共業”了起來。我們真的搞清楚“大赦”特別費的真相了嗎?

藍綠政客為自保而放的煙幕彈

馬英九成為被告,突然間馬迷支持群眾的反貪腐標準自動降低──承認特別費有這麼多不確定性,會陷人於罪。

那麼阿扁的「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還剩什麼差別?哈!哈!哈!名稱不一樣!於是藍綠立委們的修法攻防只圍繞在“大赦範圍要不要包括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

其實政客們真正關心的,是為自己脫罪,大聲喊“共業”,是因為他們也幹過醜事。從特赦余文交換馬英九大赦特別費,正好可以一窺他們的內心世界。

為什麼是余文

除了他是馬英九市長辦公室機要之外,余文所犯罪行是蒐集發票,這才是問題核心。

蒐集發票,大家熟悉嗎?這正是陳瑞仁起訴陳水扁、吳淑珍最重要的根據。如果大家認為這只是單一事件,容我舉另一個“名人”的例子──顏清標擔任台中縣議長期間以議會公費喝花酒案(一審判刑13年)。

當我們被“歷史共業”混淆,並接受修法,無疑地是「貪污合法化」任何公職想A錢,只要蒐集發票就可以換現金!

余文之所以令部份人“同情”,據傳聞是許多首長機要幕僚都替長官幹過蒐集發票的苟且之事,對於余文被判刑都有感同身受之情。當小公務員無法抗拒長官的明示、暗示去蒐集發票,那麼我們如何要求公務員“依法行政”

給所有公務員教訓,也是給他們後援

當公務員知道做違法的事就要坐牢,抗拒上級違法命令是他們的義務,那麼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保障的常任文官才能真正挺直腰桿說「不」。嚴辦特別費案,正是支持 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最佳後援。

這次巴紐10億元醜聞,外交部會計人員一句“依部長指示”就把錢匯出去了。即便黃志芳下條子要部屬匯錢,難道這些公務員沒有一點猶疑?

如果,當時外交部裡面任何一個考試進去的文官說了「不」,還會有巴紐案嗎?

面對“歷史共業”的底線

藍綠政客一直說要修法大赦特別費案,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雖然不情願,但我們必需承認此一現實──如果依照現行法令,只要首長以領據報支特別費即可提出檢舉,檢察官必需展開偵察,檢舉人不會涉及誣告。

當侯寬仁檢察官努力證明馬英九特別費的領據部份有犯罪,卻很難證明馬英九沒有公款公用,這也是馬案三審定讞判決書中最大的理由。類似的案情,陳瑞仁選擇不查陳水扁的領據,甚至侯寬仁也以自己的心證放棄了對謝長廷特別費領據部份的查察。

由於檢察官查案標準不一,檢舉人又不易有誣告刑責,自然讓藍綠政客隨意檢舉,營造“恐怖平衡”的氛圍,以順遂其修法脫罪的企圖。

修法將過去以領據報支特別費部份明確除罪化,可以避免政客們混水摸魚胡亂提告,這是我們支持修法的底限!

至於余文這種蒐集發票的行徑,絕對不能容忍,更不准藍綠政客藉修法來合理化。如果這次讓藍綠政客的“歷史共業”合法化,就是讓貪污合法化如果我們退讓,就是拯救了政客們的的“歷史共業”,留下給子子孫孫更大的“共業”。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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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fang0606&aid=1861006
 引用者清單(4)  
2008/07/14 17:02 【鐵橘之城】 拒絕《特別費處理條例》偷渡貪污合法化
2008/05/21 00:22 【親民聯誼會】 特別費 是藍綠共業還是人民共業
2008/05/20 01:53 【方總統的競選官方網站】 反貪腐漫漫長路 我們只能依靠彼此
2008/05/20 00:03 【人民力量組織】 特別費 是藍綠共業還是人民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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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beg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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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發票的秘密…他們在公與私劈腿
2008/07/19 01:12
導讀:
這次林益世礙於社會輿論壓力在最後一刻撤案,然而國民黨的記錄一向不好看,再加上民進黨也私心自用,特別費除罪化的法案一定會伺機再捲土重來。
將彭教授寫的公與私劈腿一文轉載,他從妻子被背叛的角度出發來看首長蒐集發票換特別費的行為,相信可以激起廣大婦女同胞的共鳴。

發票的秘密…他們在公與私劈腿
【聯合報/彭懷真/東海大學社工系副教授(台中市)】
2008.07.17 03:09 am

在婚姻輔導中,我多次遇到妻子求助的關鍵是她透過發票知道丈夫的不忠,妻子非常生氣,男人通常無助地承受辱罵。大丈夫偷偷劈腿,卻因為單據事跡敗露,個個敗在小發票之下,反擊無力,這樣的發展,多數是當事人始料未及的。 特別費案十五日起訴了五位曾經擔任部長的大人物,讓百姓清楚知道:有好些大官在公與私劈腿。他們把許多私領域的花費用公帳支付,丁字褲、化妝品、藥品等原本私人使用的單據,一一曝光,小發票顯示的不僅是某些花費,更讓人聯想到某些癖好。單據如此暴露在媒體中,大官們尷尬的情況恐怕遠勝於在婚姻諮商中的丈夫。 五位部長的詐領金額都不大,比起許多貪腐事件算是小錢。但牽涉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為什麼要把公與私的界線弄得如此模糊,然後從中獲益?」這就像婚姻關係,丈夫花小錢請女朋友吃飯,金額即使不大,但動機難免可議。在家裡的女人會想:「你吃香喝辣,與外人談笑風生,有考慮到我的感覺嗎?」小老百姓看到如此的新聞,難免會嘀咕:「做部長,有名有利又有權力,有宿舍有車有司機,還要占小便宜,真不應該!」 最可議的是杜正勝,他以送禮物給院士為由,核銷單據,但他的老師,知名的史學家許倬雲院士並未收到禮。杜正勝拿老師當幌子,難怪許老師會說:「學生變成這樣,真的很傷心!」許院士忍受了比一般人更強烈地背叛,被自己的學生所利用,情何以堪。杜正勝如此欺師之人,還曾經長期領導教育部,不僅是私德的問題,更是對教育誠實本質的諷刺,他所作所為實在荒謬。 另外四位被起訴的要員,分別擔任考選、銓敘、法務、內政等具有特殊行政意義的重要部會首長,是無數公務員的指標,他們個人的瑕疵,不僅是失足,更是官場快速腐化甚至頹廢的具體新例證。這次所起訴的絕對只是一小部分,政府高層還有太多的爭議,人民目睹這些怪現象所產生的挫折,還會一波又一波。 許多遭受丈夫劈腿的妻子,最普遍的挫折是覺得「自己多年的辛勞付出,真不值得!」面對這些大官的特別費爭議,有人視為笑話,但國家高層政務官如此腐敗,一點也不好笑。被起訴者在公與私皆貪婪,又要名又要利。我們如此委屈自己地節衣縮食,又如此尊敬禮遇他們,實在不值得! 【2008/07/17 聯合報】

讓我們一起織網,使我們可以盡情揮灑、自由奔放
不再害怕落下,因為我知道會被大夥兒接住

su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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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認同方兄的大作
2008/05/22 14:58

廉潔不是基層百姓與小公務員的專用枷鎖

司法正義更不該為 藍綠貴族們服務

中華民國的司法為了特別費一例, 已徹底淪亡了

往後除了喚起人民以外, 要以更多的行動的方式重新找回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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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兄有關四川賑災的圖文  (http://album.udn.com/community/img/PSN_PHOTO/aibmk/f_1772031_1.jpg)

懇請海涵借用

謝謝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08-05-22 18:46 回覆:
謝謝sunism大大的厚愛。
圖片部份,原作不是小弟,但原作者歡迎大家盡量引用!

Happybeg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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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百姓一毛錢稅金都跑不掉,大官人卻可以公然蒐集發票
2008/05/20 11:15
新聞導讀:
小老百姓一毛錢稅金都跑不掉,大官人卻可以公然蒐集發票,這,就是檢察長們對特別費的“統一見解”

自稱也是受害者 郭子乾邰智源 氣撇買發票逃稅
〔2008.05.15 中國時報〕
王雨晴/台北報導

峰之企業負責人楊淑媚賣發票逃漏稅,牽扯出郭子乾、邰智源及何妤玟,郭子乾及邰智源13日晚錄中天《全民最大黨》時難掩怒氣表示,他們不認識該名女子,女子供稱他們向她買發票,但他們確有消費行為,92年得知發票有問題時,也立刻補稅,「我們也是受害者,怎麼會變成罪犯。」  郭子乾表示,4年前有位服裝師朋友在棚內向他兜售衣服,因衣服質料不錯,藝人平常又有置裝需要,對方又表示能提供發票核銷,於是訂購了一批貨,不料貨還沒拿齊人就找不到了,手機撥了呈現空號,一段時間後會計師又告訴他國稅局通知核銷的發票有問題,他們也要第一時間補稅處理,「這件事4年了,第一時間就解決了,我們也是受害人,有實際買賣行為怎麼說成我們買發票逃漏稅。」  邰智源表示,該名服裝師是郭子乾介紹給他的,他們買東西時並無注意到他發票有問題,「我們的動機是節稅不是逃稅,這件事也給我們一個教訓,發票拿來時要看清楚交易對象是不是商家負責人,別貪小便宜買來路不明的東西。」

讓我們一起織網,使我們可以盡情揮灑、自由奔放
不再害怕落下,因為我知道會被大夥兒接住

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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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個官官相護 檢察官,你蒐集發票了嗎?
2008/05/20 00:32
新聞導讀:
原本以為特別費案會在520後,由藍綠政客立委們在立院修法搓掉,沒想到今天看到這則新聞,驚訝得不可置信,下巴都掉下來了。這下子檢察官們自動幫藍綠政客們擦好屁股了。
容我為大家用“白話文”解釋一下檢察總長如何「從寬認定」

「偶阿珍貴為國母,要配合阿扁出席許多重要場合,所以阿扁用國務機要費買顆Tiffany給偶,也是公務支出啦,誰說偶A錢?」

檢察長們,好樣的,你們有沒有蒐集發票啊?

檢長達共識:特別費從寬認定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8.05.19 03:02 pm

檢察總長陳聰明上午召集全國檢察長討論特別費案的偵辦標準,據了解,與會檢察長達成一致共識,「從寬處理」特別費案件,並強化、賦予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在領據列報的特別費部分,如不具犯罪構成要件,且檢察官無法證明犯罪,領據結報直接推定為因公使用,至於單據核銷的特別費部分,討論共識傾向從寬認定,且提高偵查的發動門檻。 此外,會中也達成偵辦原則的決議,建請相關機關針對特別費制度研議修法,或研擬特別條例解決特別費案。 換言之,在檢察總長陳聰明喪失尋求特別費案偵辦的統一見解契機,事隔一年之後,才在上午達成對特別費案偵辦的「從寬處理」共識,直接受惠的,是目前即將結案的民進黨執政時期的10位政務官特別費案,但相對的,也凸顯對馬英九特別案處理的不公平待遇。 經過全國檢察長會議一個上午的討論,會中針對首長特別費案達成共識,尊重最高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無罪判決。 最高檢表示,領據部分如查無犯罪構成要件問題,除檢察官能證明顯非因公支用外,推定為因公支用,也就是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被告無須自證自己無罪。 在單據核銷部分,偵辦決議認為,是否顯非因公支用,應斟酌1.實際付款人是否為機關、機關首長本人或其授權之人。2.消費態樣、時間、地點、所換得之服務或商品,依據經驗法則,客觀上有無顯不合因公支用之情理者。此外,首長家人的日常生活支用,如為因公的額外支出,且與社會常情相當,也推定為因公支用。 【2008/05/19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