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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假不補假?合法不合法?
2011/12/22 10:09:11瀏覽3619|回應1|推薦37

快到101年元旦假期啦!補假爭議又來囉!這兩天關於補假的新聞,可用『一波三折』來形容,說他高潮跌起一點也不過份。讓資方和勞方隨著新聞的發佈、更正,猶如坐在雲霄飛車上,起起伏伏難以平靜。

每次針對補假問題疑慮,勞委會的回覆從以前到現在,在可蜜看來都非常的一致呀!為何大家還是看不懂?為何會這樣呢?只能說,資方與勞方都只挑對自己有利的部分看,而故意或不小心忽略了前因後果、甚至是時空背景與條件啦!記者先生們沒有將所有狀況模擬寫的很清楚,才讓看官盡挑自己想看的解讀啦!

請大家回想當年,貴公司是如何進入週休二日的時代呢?是雇主無條件週休二日呢?還是雙方合意將許多國定假日的休假挪到週六先放?或根本是勞方以每天增加工時把週六該工作的時間調到週一到週五好換得週休二日呢?這幾種狀況,可關係著到底之後有國旗的日子能不能放假,有國旗的日子碰到週末要不要補假的問題呢!無論是資方或勞方都該好好瞭解的。

勞方將週六工時挪至週一到週五延長工作換週休二日

若為此情形,則勞方的勞動條件與工時並無不同,遇到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中所列之應放假之國定假日時,勞方仍享有休假的權利。

但若因為配合行政機關與銀行上班日,資方可以與勞方商議,將這些國旗紀念日以『補假』方式給之,讓勞方自行排休,不影響公司營業、亦不損失勞工權益。

若為上述調班而得到週休二日的員工,所有國定假日若遇到週末還是得給補假一日。

勞資雙方合意,配合政府機關實行週休二日

若為勞資雙方同意配合施行週休二日,且勞方工時沒有增加,也沒有將原本週六的工時挪動至其他日子補上班者,所有國定假日就真的只能紀念不能放假。即便是中秋、端午、國慶等日子遇到週末,不補假也不違法喔!

目前仍維持隔週休的公司

有很多公司仍是維持單週六上班的制度,並沒有配合行政機關的週休二日,像這樣的企業,照理說必須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的假日都得給員工休假,無論是當天放假,或讓員工擇期補休假,都應該要給。資方不給休,到底違法與否,其實勞資雙方心知肚明,只能去函請勞委會解釋,讓老闆知道該給的還是要給啦!

所以,要去討補假,必須先瞭解貴公司當初週休二日的時空背景條件到底為何,若有書面公告或其他文件為憑,有所依據就比較好據理力爭。

老闆們現在都拿『上班日全比照人事行政局公布的行事曆喔!』、『已經週休二日,所以國定假日只紀念不放假』來當理由不給休假,或以『其他公司也都沒休』不給假,因為許多比政府單位早行週休二日者,在政府全面週休二日後,有的公司是維持繼續在國旗日當天全公司休假,有的公司為配合客戶、銀行、政府單位,則是私下給予員工補假,由員工隨意使用,這是表面上無法看出來的,必須深入探訪才能得知,哪是其他公司從表面就能觀察得到呢?所以大老闆和人資們,得先弄清楚你們公司當初到底以哪種方式給週休二日的,才能合法合理的回覆勞方的疑慮呀!而不是隨便以一句話來搪塞。

簡單解釋完週休二日補假疑義後,反過頭來想想,政府機關從民國90年就開始施行週休二日了,早就滿11年差幾天就要邁進第12年啦!為何這幾年經常有勞方問起補假事宜呢?難道早幾年的國定假日都沒有碰到週末嗎?其實,只能說是奇蒙子的問題啦!90年初期,全世界經濟情況還沒有像現在這樣低迷,企業主對員工福利、薪資還是一樣大方不縮水,紅利每年多少領一些,股票也有拿,勞方感念向心力也較強,所以也會替老闆想一下,自然也不會計較這幾天補假。最近幾年,許多不良企業主自己吃香喝辣,罔顧員工生計,動不動就欠薪、惡性倒閉,物價年年上漲卻許多年沒調薪、公司沒獲利因而獎金縮水也沒分紅,加班沒有加班費、上班刷卡制下班責任制等等,讓勞方感覺越來越不值得,所以才會回頭來計較這些沒有幾天的補假。可蜜猜測整件事就是這樣開始的。

可蜜幫大家算一算,若各位當初的週休二日,真的是以每天增加工時來換取,依照勞基法規定需要辦理的補假,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版本差異大概有10天吧!10天的補假不過是80小時的工時,但若勞方每天是多上0.5小時,我們每月算20日出勤,那就是每月勞方多10小時出勤,一年12個月就大概是120小時,這樣比較下,資方給個10天補假真的也不吃虧喔!所以該給的還是給一給吧!

但若你們公司當初不是讓勞方以增加工時來換週休二日者,那勞工朋友們自己就要清楚,不要再拿與自己狀況不同的解釋或新聞來逼老闆就範囉!因為還是要照勞資雙方當初的協議為之才行呢!

所以大前提是得弄清楚自家公司到底適用勞委會解釋的那個版本才重要,一次釐清後,往後就可比照辦理,就不需要每年來吵這個問題、每年都請勞委會出面解釋一次囉!畢竟公家單位與民間企業的勞動條件與雙方協議之狀況不盡相同,實在不能全然比照辦理喔!勞資雙方應取得共識,確定該給補假就給,但顧慮公司營運,或許讓員工找時間補休是兩全其美的好方法呢!

勞基法真的是勞方們的好朋友呀!法條都說的很清楚,不清楚的部分都可以去請教勞委會,勞委會一定會詳盡的說明與解釋,讓資方勞方都清楚瞭解,才能不違法。

 

 

電小二
等級:8
 
2011/12/23 14:42  
Dear 可蜜莉荋(cccarmen1018)

特前來恭喜您所發表「補假不補假?合法不合法?」一文,已經登上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歡迎有空前往觀看。^_^

非常謝謝您的好文分享,此推薦是利用轉址的方式連結到您的文章。如此文有原因不希望被推薦,請到電小二訪客簿留言,會盡快協助取下。

電小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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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周休3日
2011/12/26 00:22
如果不補假,
勞方就應該爭取周休3日,
不答應就罷工。
可蜜莉荋(cccarmen1018) 於 2011-12-26 08:59 回覆:

您說的也是一種方法啦!但不到最後撕破臉的階段,還真的不太建議這麼激烈呢!萬一遇到會記恨的資方,還真的是得不償失。

若剛好有人想要離職,離職前想幫同事爭取福利,倒是可以比較無顧慮的好好爭取一下應得的權益,在慷慨離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