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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加班費的一班兩制:上班刷卡制、下班責任制
2011/11/18 10:03:13瀏覽2789|回應0|推薦39

勞基法第24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平均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32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也就是加班2小時內,每小時工資=時薪X 1.33

加班第3小時-4小時,每小時工資=時薪X 1.66

超過4小時以上的部分、及假日加班,每小時工資=時薪 X 2

勞基法第30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基法第32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些日子研發部的同仁問可蜜說,他的工作應該算是責任制,如果加班可以請加班費嗎?聽到公司新進同仁有此疑惑,可蜜當然為他詳細說明。以本公司來說,當日延長工時1小時以上者,就可認定是『加班』。但因為研發部的工作與屬性與行政單位略有不同,是否填寫加班單申請加班費,可由各研發單位主管決定。

因為研發工作屬性,有時可能真的得焚膏繼晷、不能中斷、持續的日以繼夜後,才能得出一個結果。所以只要延長工時就是加班,這是絕對的基本認知。因此是可填寫加班單呈核後,依法計算加班時數,折換成加班費或等值加班公假都可。若遇到臨時性的階段工作,本公司研發單位以專案方式處理延長工時狀況,當案子告一段落後,會給予相關人員合理的公假天數,或有專案獎金獎勵專案人員。這是本公司現階段研發與工程部門延長工時的一般處理狀況。

本公司一般行政人員,延長工時超過1小時後,有填寫加班單的權利,但因為大家認為是自己的責任所在,加上這樣的延長小時多的工時可能一週僅有一次,甚至是一個月僅有1-2次的情況下,多數人不會跟公司計較,所以可能不會填寫加班申請。但倘若這樣的情況經常發生時,可蜜就會主動關心,到底是工作量真的得大到天天加班?還是力有不逮,所以無法如期完成工作才需要延長工時工作?如果是因為部門工作量的確太多,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仍無法消化所有工作量、且非短期性現象的話,可蜜會建議部門該增聘人手處理,而不是讓原有人員加重負擔與工作量。而若是加班者能力太差導致得天天延長工時者,可蜜也會提醒部門主管注意該員工作狀況,必要時看是做工作輪替還是另做處理。因為長期加班,會讓人的鬥志耗損、疲勞加倍,對公司與部門都是不好的惡性循環。此時也不是加班費可以彌補的。

但不知曾幾何時開始,『責任制』似乎變成雇主口中『冠冕堂皇免加班費的理由』。我想所有人應該都誤解『責任制』的意思了。所謂『責任制』應該是有著『事有輕重緩急』、及『今日事今日畢』的基本準則,會把工作當成一種責任,當天非得出爐不可的東西,一定想盡辦法使命必達,不會因為18點下班鈴響一打,就把東西一丟、包包背著馬上刷卡走人。晚個幾十分鐘處理送出後才下班去,這才是『責任制』。

在國外,許多公司是『責任制』,員工上班地點不限於非得每天進公司不可,也不限制一定得幾點到公司,自然也不會管你幾點下班,只要你能把工作在期限內完成即可,這就是『責任制』。只問結果,不問過程,唯一的管理要求就是『目標達成』。因此即便員工一週實際工時僅有20小時也無妨,因為『責任制』的自由驅使下,讓他專心工作20小時就有其他人工作40小時的成效,公司又何需管太多?

在國內,的確有些企業真的是這樣的『責任制』喔!請假不扣薪,上下班不打卡,讓員工自己彈性管理自己的工作與工時,反而讓工作會變得更有效率,又能讓員工妥善分配自己的時間。但也有不少不肖的雇主把工程師一天操超過12小時,嚴格管理上下班及出缺勤,非特休之請假照樣扣薪。既然上班與出勤都這麼嚴格管理,他每天超時工作4小時以上,雇主怎還能大言不慚的說出『責任制』?若真的是責任制,就不該處處管理與限制。

你是每天可以準時下班的人嗎?還是你一週有三天以上都超時工作3小時以上呢?如果是,那你有加班費嗎?還是因為『責任制』所以不能也不敢申請呢?有責任感是好員工該有的,不與公司計較也是美德。但若一直是每天任勞任怨的超時加班,你有多少體力可以每天透支?勞工朋友們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所在,才能維護自己身體的健康。當你身心俱疲後,再多的金錢都變成你的遺產,再也享用不到了。捍衛權益、保護健康,才是讓自己職涯能可長可久的關鍵。

而雇主們對於為公司忠心打拼的員工,也該設身處地的為員工著想缺人就增人吧!還可以增加就業人口數,不要讓員工蠟燭兩頭燒,賠了家庭生活又賠了身體健康。天天加班是會死人的,不是給很多錢就能滿足受創的身心。那些不給加班費、不給專案獎金又不給假的老闆們,也別再用『責任制』當作你華麗的藉口了,到底是真的『彈性責任制』還是『假責任之名行真剝削之實』,真相總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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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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