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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資遣二三事
2009/09/07 11:29:11瀏覽2228|回應1|推薦13

受到金融風暴影響,許多企業都無預警資遣、無薪休假、關廠歇業等,為了保護勞方權益,政府機關近幾年對於資遣通報的相關事宜,顯得比以往重視,因此對於『事前通報』的堅持可從各主管單位之網站得知一二。

本公司自從多年前有過大規模關廠裁員外,已經很久沒有資遣過員工,記得上一次的資遣也是四五年前資遣一位不適任員工,那時的大環境與現在相比,真的是大大不同,也不需事前先向主管機關報備核示。

現在企業要資遣人員,則必須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在員工被資遣離職日前十日或離職後三日內去函當地主管機關及就業服務中心,函文附件必須附上『雇主資遣員工通報名冊』,此名冊範本,可上您公司所在地之當地就服中心網站即可下載。若沒有照上列規定辦理,企業就得被依照就服法第68條規定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款。

資遣通報上,必須明白列出貴公司資遣員工是依據勞基法第幾條第幾款之規定辦理。若公司仍有繼續聘用外勞之事實,且是以第十一條一到四款或第13條之事由資遣勞工時,雇主還得以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徵詢被資遣之本國勞工是否願意擔任外國人之工作,並填寫『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網站可下載),並自行保管,日後公司申請聘僱外勞時會要求雇主提供這一份調查表備查。也算是保障本國勞工之基本工作權。

雇主做完資遣通報後,被資遣勞工就可攜帶身份證及離職證明書(證明書上需註明是以勞基法第幾條第幾款資遣)親洽各公司所在地之所屬當地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失業給付。就業服務中心會先媒合就業,媒合兩週後還沒有就業者,大概就可以按月領到勞保保額6成之失業給付。一般失業給付最多約請領六個月,中高齡失業者好像還可以再多一些。相關條文與規定可洽各縣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洽詢。

資遣真的是一門大學問,誰該留、誰該走,應該都得有合理的解釋與說明,不可依照個人好惡,否則是很難服眾,反而會嚴重打擊工作士氣。而一切更應依法辦理,就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紛爭與困擾。

P.S.這次資遣所幸離職同仁幫忙,才讓我可以才期限內完成通報,實在感謝。否則每次遇到喜歡當天就處理資遣當天生效,要求當天走人的天兵老總時,公司可能有繳不完的罰款,後補不完的解釋函吧!經過我的警告後,我們的天兵老總也有點怕了,這幾天另一個資遣個案就幸福多了,也讓我可以有充分的時間來作通報事宜。

之所以作此文,主要是想讓大家對資遣辦理之相關法規有所瞭解,以免像此次我們所遇到的一問三不知的就服中心人員,還讓我離職的同仁辛苦奔波。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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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權力而奮鬥是所有權利受到損失者的義務
2009/09/07 12:07

        「為權力而奮鬥是所有權利受到損失者的義務」德 耶林  薩孟武譯

          給 

 為生存而必須出賣自己勞力,所有勞心、勞力的朋友喝采!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勞工保險條例〈傷病未取得工資補償給付〉、就業保險法〈非志願離職失業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服務法.......等都是勞力出賣者繳交保險費或間接繳納稅金,依法應取得之相對給付。

        那不是政府的恩典,更不是雇主的施捨。那是台灣出賣勞力者所應得的權利,若有人阻撓或否定,我們將會讓那批貪婪的人再看見我們時,因害怕而露出鐵青的臉。


可蜜莉荋(cccarmen1018) 於 2009-09-07 13:38 回覆:

謝謝回應~

所有勞工政策都是勞工的權利,當然非政府與資方之恩典。所以勞方有義務、責任充分瞭解自己權利之所在,必要時才能適時捍衛自我權利,以免受損。

身為公司人資作業者,往往都是最難的夾心餅乾。既得顧全公司,又得顧及勞方,有時還會弄得裡外不是人,真的不是份好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