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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戮的艱難 之感 2-2
2011/04/26 15:03:27瀏覽287|回應0|推薦2

茲將<<殺戮的艱難>>一書中

感觸深刻且可學習分析判斷的文章段落

分述如下:

p.164  
我們的當事人多半是犯了很大的錯誤的人 那些罪行,
我們也無法原諒。我們並不天真的以為監獄可以教化每一個人,
使人變好。
但是一個社會集體癲狂至此,肯定可以帶壞其中的人,使
他變得狂暴嗜血。
 
 
p.173
7/18在 死刑爭議裡,
支持死刑最動人的理由就是:要顧慮到受害者家屬的感受,
社會應該給他們支持。
我們的政府確實從來未負起責任好好運用資源去建立被害人保護制度。然而,槍決了四名死刑犯以後,好像事件都落幕了?
被害人保護制度改善了嗎?我們都誠摯地希望安慰、補償受害者與家屬的創傷,但是,死刑,就是唯一的解答嗎?
 
 
p.184
現在已經沒有人「指出」了,一律「踢爆」;
簡單的「表示」也寫成「怒嗆」,
簡單的「澄清」,則必然「回嗆」。
用這種狂躁修辭寫成的新聞,看起來所有人都在歇斯底里的吵架。
溫柔敦厚已不復見,理性與理解所需要的空間,更是奢求。
這樣的媒體生態非但不賦予意義,反倒剝奪了一切的意義。
 
p.198
例如98台上 4391號判決,法官明白承認,被告的罪行應判處無期徒刑,但是因為我國刑法所訂之無期徒刑仍有假釋可能,所以「改判」死刑。
我們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這是國家刑罰政策的缺失,不是被告的錯,法官敬公然以此為由加重他的刑期。國家犯錯,被告買單。
或者如98台上7723號判決:法官一方面認為被告到案後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接受宗教輔導,對獄中教誨反應良好」,但接下去卻前言不對後語地,依舊判處死刑。
 
p.199
主流論述大略是:死刑尚未廢除,法務部長不執行,就是違法失職,
所以王清峰必須重啟執行,要不就下台。
靜宜大學黃瑞明教授更為文指稱,王清峰已觸犯刑法第127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應由地檢署與監察院主動偵查了解。
 
 
p.200
刑法第127條隨後被不斷引用為法務部應當「依法執行」的理由,
但此說最大的問題是 法務部長不是執行刑罰職務的公務員,
這一條與法務部長的權責,風馬牛不相及。
刑法第127條規範的是檢查官與監獄官,因為他們才是刑罰的執行者。「依法執行」的說法,竟然基於對法條的誤解誤用,堪稱滑稽。
 
 
p.242
「重大犯罪框架」,在各方的推波助瀾之下,成為不折不扣的
「輿論殺人」。支持死刑的人認為,死刑正是為那些罪大惡極之人所設;而媒體、政府、專家學者聯手,任意渲染、補風捉影、加重犯罪情節,果然死刑犯看起來都罪該萬死了。
任何議題,媒體若不加查證,誤信片面之詞,當然容易犯錯;但在死刑議題上,媒體的錯誤不是隨機的,而有明確的方向性:一律對死刑不利。
 
 
 
p.243
此一現象的真正贏家是政府,違法行政包容,媒體樂於被操縱,而民心尚且稱快,感覺到政府替天行道,果真大有為。於是被害人保護制度的建立、獄政教化的改進、刑事政策的全面檢討、檢警辦案水準的提高等等這些更花錢更麻煩的事情,又可以繼續拖延敷衍,因為民怨已經緩解了。善良百姓愈是感覺到身邊有潛在的可怕罪犯,就愈容易把政府當作保護者,「良人者,所仰望而終身也」。
人民對政府的單戀,在歷史數見不鮮,而結果不外乎「我本將心托明月,誰之明月照溝渠」!
 
 
 
 p.247
這要從民主與憲政的緊張關係說起。民主的基本原則是多數決,少數服從多數。但是這個基本原則有沒有底線?倘若多數決定馭使少數為奴,可以嗎?倘若多術決定不要共和國了,要恢復帝制,可以嗎?
民主都是人民付出代價抗爭而得的,可是使人為奴或恢復帝制,恐怕有違志士們拋頭顱灑熱血的初衷。如果用形式上民主的手段,得出一個實質上反民主的結果,那麼就不是我們要追求的了。
 
民主可以用來埋葬民主:全世界學到最慘痛教訓,就是希特勒與納粹黨人。希特勒之取得政權、並確立獨裁地位,是合乎民主程序的。顯然多數決的結果,並不總是合乎民主的實質內涵。
這逼使我們自問:多數決原則雖然聽起來很好,在大部份的議題上也都適用,但是不是有些議題應該例外,不用多數決,以避免民粹操作,多數犯錯?
 
 
這就是為什麼民主國家需要憲法:我們這些不容多數表決的議題,穿
「憲法」的金鐘罩,為多數決原則設下一個禁區。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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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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