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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12:57:54瀏覽945|回應2|推薦12 | |
近來有數起兒童遭性侵案判決,法官以「未違女童意願」或「證據不足」為由輕判加害者甚至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大部分的人認為,這是承審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也有部分人認為,是刑法中的相關法令有問題所致。 本人並非法律系畢業,也不懂法律,由於透過新聞報導和談話性節目,實在完全無法了解,為何最後法官會作出輕判甚至無罪的判決,所以決定上網查查刑法中,有關性侵法中的規定,看看到底問題出在那? 結果讓我很驚訝的是,根據刑法中的姦淫、猥褻幼女(幼男)罪:對於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16歲未滿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處罰極重,係因幼女幼男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所以不問其是否願意一律論罪。 請注意:在「不問其是否願意一律論罪」這句話前,清清楚楚說明,刑責要加重的原因是:「係因幼女幼童對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法則中訂得這麼清楚,且適用於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16歲未滿者。 簡單地說,除非我所查到的這些法條是有誤的,不然的話,由於這幾個案子中受害對象是女童,根據法律,「違不違意願」這個話題根本不需要被討論,受害者也根本不需要舉證「違反女童意願」,如此一來,法官判決文中所謂的「不違女童意願」、「證據不足」到底從何而來,真的完全不懂。 以下是我在網路上查到的相關法律資源,供大家參考: 相關法律規範(以下內容取自http://dspcmedia.moi.gov.tw/html/c4/html/index.html) 妨害性自主罪,依犯罪之事實構成下列犯罪罪名: 乘機姦淫、猥褻罪(刑法第225條)。 強姦結果加重犯(刑法第226條)。 姦淫、猥褻幼女(幼男)罪:對於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16歲未滿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處罰極重,係因幼女幼男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所以不問其是否願意一律論罪(刑法第227條)。 利用權勢姦淫罪(刑法第228條)。 詐術姦淫罪(刑法第229條)。 以下則是中國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原文請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LCNOS= 221 &LCC=2) 中國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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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