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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有問題?還是法官的問題?
2010/09/02 12:57:54瀏覽945|回應2|推薦12

近來有數起兒童遭性侵案判決,法官以「未違女童意願」或「證據不足」為由輕判加害者甚至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大部分的人認為,這是承審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也有部分人認為,是刑法中的相關法令有問題所致。

本人並非法律系畢業,也不懂法律,由於透過新聞報導和談話性節目,實在完全無法了解,為何最後法官會作出輕判甚至無罪的判決,所以決定上網查查刑法中,有關性侵法中的規定,看看到底問題出在那?

結果讓我很驚訝的是,根據刑法中的姦淫、猥褻幼女(幼男)罪:對於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16歲未滿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處罰極重,係因幼女幼男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所以不問其是否願意一律論罪

請注意:在「不問其是否願意一律論罪」這句話前,清清楚楚說明,刑責要加重的原因是:「係因幼女幼童對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法則中訂得這麼清楚,且適用於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16歲未滿者

簡單地說,除非我所查到的這些法條是有誤的,不然的話,由於這幾個案子中受害對象是女童,根據法律,「違不違意願」這個話題根本不需要被討論,受害者也根本不需要舉證「違反女童意願」,如此一來,法官判決文中所謂的「不違女童意願」、「證據不足」到底從何而來,真的完全不懂。

以下是我在網路上查到的相關法律資源,供大家參考:

相關法律規範(以下內容取自http://dspcmedia.moi.gov.tw/html/c4/html/index.html)

妨害性自主罪,依犯罪之事實構成下列犯罪罪名:
強姦罪、強制猥褻罪:對男女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處罰極重,只要雙方當事人有一方表示不願意即成立本罪(刑法第221條、刑法第222條、第224條)。

乘機姦淫、猥褻罪(刑法第225條)。

強姦結果加重犯(刑法第226條)。

姦淫、猥褻幼女(幼男)罪:對於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16歲未滿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處罰極重,係因幼女幼男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所以不問其是否願意一律論罪(刑法第227條)。

利用權勢姦淫罪(刑法第228條)。

詐術姦淫罪(刑法第229條)。 

以下則是中國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原文請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LCNOS= 221   &LCC=2) 

中國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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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andy5661&aid=437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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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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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只要去查以前類似的案子法官是怎麼判就好
2010/09/03 00:54
如果真的法律只有這種解釋,以前的法官也只好這樣判,也許法官只是尸位素餐而已。

如果被找到以前有不是這樣判的法官。。。。。。。。。。
高雄市是亞特蘭提斯大陸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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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是死的, 人是活的....
2010/09/02 18:14

就是為這些法官 [活] 過頭了, 才搞得法不為法.....

敢動傳媒許瑞瑜(candy5661) 於 2010-09-02 21:56 回覆:

嗯!

更可悲的是,按照目前的法律,似乎大家根本拿這些法官沒辦法,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