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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判決之“同理可證”
2010/11/06 11:53:28瀏覽2299|回應23|推薦67

話說周法官判阿扁一族二次金改無罪后,所有臺灣應召女郎從事賣淫的被告,統統無罪,以下是其中一份判決書,法官所引用的理由...

1. 嫖客與該應召女郎所發生之性行為,經查非中華民國憲法列舉之應召女郎法定職權範圍。即使親力親為,啦舌,劈腿,但這都非應召女郎的所屬的法定職權;而應屬“下面”權責器官發乎情,止乎禮的自我意識體現。

2.既非中華民國憲法列舉之法定職權範圍, 嫖客所支付該應召女郎之金錢,自非犯罪所得。應視為協助該應召女郎從良之公益獻金,供其獨立正名轉業(司法官為熱門選項之一)之用,與倆人之間的性行為,無對等之對價關係

3. 有關何為應召女郎之法定職權範圍以及具體賣淫行為之界定,非本刑事庭所能規範,應交付大法官會議就中華民國憲法解釋之

4. 至於為何應召女郎收受公益獻金后,不開立發票,不設專戶,不報所得,而用人頭戶轉匯國外等疑點,基本上屬於“百萬小學堂”範疇內之常識性問題。既屬小學生之常識性問題,本席自不便作答。

真X%#,法官,拗的好。無罪的阿扁笑了,我們都哭了。

來訪格友有空看個續集“蝴蝶笑應”吧!勁爆,好笑。

................................................................

以上情節純屬虛構,如有巧合,純屬雷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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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urtpeng&aid=457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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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老大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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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聲明,偶沒有獻金店小二 二億元
2010/11/10 20:04
史爹,文好、人帥、給獎大方眾所皆知。
此回應以史爹所贈 iPhone 注音編輯。
悄悄話,總算不負您所託,偶請 you know who 喝下午茶,她就回請您喝下午茶!
一億元,果然貫通全身經脈,推推推!
Victor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12 13:36 回覆:

對,獻金給 you know who 偶下午茶還是沒喝到。。都是你暗槓那一億,害偶只 喝到“意見評論”。哈!

還是感謝, 在臺,一切可好??


PeterNJ(職場霸凌)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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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
2010/11/09 20:10

從來不會罵穿三點式的檳榔西施. (看都來不及).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10 09:57 回覆:

嘿!嘿!,男人都是一樣的。


Jacaranda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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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2010/11/09 16:53
米格魯,你沒有「冠夫/妻姓」,原來是「被電到」囉!
以後建議你不要躲在後宮等待被電到,直接去You know who那裡電他/她!

好啦,你這片的「續集」到底什麼時候上片啊?人家來兩次,簽了兩次到,都還沒等到!有無車馬費可以領啊?不然,排骨便當一個也可以啦!唉!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10 09:57 回覆:
續集才是精華,滿意了吧!謝謝捧場。

山下阿哥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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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判決...........
2010/11/09 15:06

寫的好,

如果二審,由這名法官抽到此案,

阿扁萬歲 !!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10 10:05 回覆:
謝謝。。阿扁。。好命。。

不導“電”之絕緣體
另類同理可證
2010/11/09 11:00
溫幫幫主回臺“打點”事宜,不及一周,史爹就獲舉薦,這時機未免耐人尋味?眾格友不可不察啊!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09 13:56 回覆:
幫主帶回去那兩億元有效哦!事情馬上就好了,原來you know who 也興來這一套。。噓。。。

人類
荒謬的世界
2010/11/09 10:01
*修理水管要證照
治理一個國家當總統、部長竟然不用證照

*當媽媽不用證照
當保母要證照

*花自己的錢買票要抓去關
花國家錢**公開一個喊的比一個高**
發放老人年金可以當總統

*名模穿三點式賣電腦、一堆人拍照
檳榔西施穿三點式賣檳榔、一堆人罵
還不是都用肉體在賣商品

以上不勝枚舉

人、虛偽荒謬到極點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09 14:04 回覆:
偶從來不會罵穿三點式的檳榔西施,她們好敬業。偶只罵滿口仁義道德,滿肚子男盜女娼的官員及其家屬。感謝來訪。。

morgan77(品酒、攝影、禪修)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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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與悲
2010/11/09 07:40

妙文!

悲周大春逾越大法官,區區法官,竟來解釋憲法,悲哉!!!


歡迎光臨本人與家人網站:
1.http://blog.udn.com/charitynz(部落格與相簿)
2. http://www.mister.co.nz(服裝設計師網站)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09 13:58 回覆:
那非周官職權內的判決,是不是也是誤會一場呢?感謝來訪。。

賈媽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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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了 ~
2010/11/09 05:15
本來寫了一些髒話, 看到"電小二"又取消 ...

實在惱火 ... (拍謝, 偶厝內有小孩, 借你家一角) :

..... 真 x王%#8 ^*A$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09 06:26 回覆:
不要走開,馬上回來。。 老爹還有每日一轟的周官蝴蝶笑應,要轟。。。 也要笑個夠。

PeterNJ(職場霸凌)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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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gratulation
2010/11/09 02:27

It proved I am correct.

You are one of the "子s".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09 07:38 回覆:

謝謝。。Peter。偶是油蔴菜籽,not 才子。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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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的法律
2010/11/08 23:23
賣淫為非法行為,但是當有一天逮到一對非婚姻關係男女在飯店苟合, 卻無法證明雙方是買賣關係時, 你覺得應該怎麼辦?

放人家走啊! 能怎麼辦? 這就是我國司法制度精神裡的"無罪推定"原則. 這樣懂嗎?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09 00:39 回覆:

懂了。謝謝。。不過

我國憲法未定義賣淫之行為。周兄在邢事庭卻援引憲法條文,好個大法官準人選。

套句他的例子。。。法官拿了錢跑到機場喬手推車招標,限時,限量,限特定廠商。能怎麼辦?  放人家走啊!   這樣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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