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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東京大審》 帕爾法官的殖民心態與大東亞共同圈
2026/07/23 14:19:38瀏覽18|回應0|推薦0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夕,亞洲處於一個被吞併、殖民,只有少數國家能維持獨立,絕大多數國家都處於西方列強的勢力範圍之下;日本於 1941 12 月偷襲珍珠港,正式對美、英開戰後,其軍事擴張迅速席捲整個東南亞及太平洋地區。但在此之前,日本政府早已存有『亞洲人的亞洲』概念。

終其一生弘揚西方文明思想的明治啟蒙思想家、教育家福澤諭吉,他在日本《時事新報》發表『脫亞論』,簡單地說就是鼓勵日本跳脫亞洲版圖格局,而向西方列強學習; 2026 年的今日,為什麼我們需要閱讀《東京大審:二戰審判與現代亞洲的誕生》,透過理解東京審判的前因後果,更能熟悉亞洲成形脈絡、政治格局,而不單單只是戰爭、法律與災難而已。

支離破碎的亞洲殖民地

在二戰爆發之前,亞洲國家的主權被歐美列強鯨吞蠶食:譬如英國就佔據了印度帝國、馬來亞與海峽殖民地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北婆羅洲、香港與錫蘭 (斯里蘭卡)。荷蘭佔據印尼作為殖民地。美國佔據菲律賓自治領、關島、威克島等中太平洋島嶼。葡萄牙則是占據了澳門與東帝汶。我們所知的日本則是佔據臺灣、朝鮮半島、滿州國及南洋群島。

在二戰後的東京審判上,英屬印度派了拉達賓諾德‧帕爾法官 (Radha Binod Pal) 作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印度代表,然而,帕爾法官否定了東京審判的正當性,甚至宣稱被告全員無罪 (他並非否認日軍的暴行) ,儘管此言論引起了英屬印度政府的震驚與議論,帕爾法官依舊沒改變其立場。在東京審判中,帕爾法官的《帕爾意見書》是最為特殊的言論。

其一是破壞和平罪 (侵略罪) 是在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才提出,是屬於事後法。行為發生時並未被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不能在事後用新訂立的法律來定罪處罰。然而,根據東京大審諸位法官的指證反駁,儘管當時的國際法仍沒有專門懲罰「侵略罪」的單一法典,但過去一系列國際條約已實質限制戰爭權《巴黎非戰公約》其中已然說明:『禁止以戰爭作為國家政策的工具』。其次,破壞和平是一件事,發起屠殺的惡劣行為是另一件事,但兩件事不能以沒有法條限制而免責。

其二是更有討論爭議的,如果日本發動戰爭與向他國拓展、進而拓展殖民地是犯罪,那麼美國、英國、法國又怎麼能在亞洲各地區殖民,而因此免罪呢?當我們思索起帕爾法官的英屬印度殖民地身分,或許能有不同的想像。

日本大東亞共榮圈

在史料上,當日本軍隊開拔到英屬印度、印尼與菲律賓等地,確實是受到當地人民的歡迎與支持。大東亞共榮圈是一個概念,先不論後來的殘忍屠戮、種族蔑視及殖民手段,但其思想是獲得亞洲國家的認同的:為什麼亞洲各國會受到歐美列強的佔據與瓜分?為什麼只能成為歐美列強殖民下的次等人民?為什麼就不能整併出一個只屬於『亞洲人的亞洲』。

 

所以當日本海軍偷襲珍珠港後,迅速將戰場拓增到馬來亞與新加坡、菲律賓、緬甸、泰國,以及中太平洋的關島與威克島、新幾內亞與所羅門群島,以及英屬印度及香港。一如軍方內閣 (主戰派) 所想,透過他們所認知的解放 (我們所認知的侵略) ,透過殖民、扶植偽政權手段,在其他國家建立起新格局。譬如日軍入侵泰國之後,逼迫泰國政府簽署同盟條約並向美英宣戰,也變成了日本入侵馬來亞 (馬來西亞)、緬甸的跳板及戰略位置。印尼國父蘇卡諾透過與日軍合作,瓦解荷蘭長期的統治。緬甸的翁山將軍,其軍隊接受日軍的訓練與裝備,將英國殖民政府趕出緬甸。

然而,這個大東亞共榮圈的理念,又是怎麼歪掉了呢?

1940 年,由當時首相近衛文麿 (公家華族) 提出了『大東亞共榮圈』的概念,其目標是建立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區,不受歐美殖民、封鎖的影響。然而,當日軍逐一佔據各國之後,名義上是解放與結盟,但事實上,卻是剝奪了外交與經濟自主權 (溥儀的滿洲國就是如此) ,完全成為日本帝國的附庸之地,所有經濟、資源全部輸運回到日本本土,而沒有真心誠意地在地方土地做建設。為台灣人所知的例子就是日治時期,日本大量砍伐樟樹、紅檜與扁柏並運回日本本土。

其次,日本政府對各國 (特別是中國) 抱持著種族歧見,只有唯我獨尊的大日本帝國能領導各國,逆行倒施的軍事鎮壓及掠奪,也使得百姓民不聊生,最好的證據就是為人所知的南京大屠殺以及菲律賓巴丹死亡行軍等。在二戰 (太平洋戰爭) 結束之後,大東榮共榮圈被認定是一個帝國主義擴張的藉口。

拋開了暴行統治的惡果,我們必須理解『亞洲區域整合』的概念是合理且合適的,在後來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以及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都是同樣的概念,當然,差異是在主權平等、自願合作的前提下,而不是暴力統治。

最終,日本還是吞下敗仗。很多人認為日軍的挫敗是因為兩顆原子彈,然而,早在原子彈炸毀長崎與廣島之前,日本軍政府已見頹勢。一來他們後勤補給資源匱乏,二來戰線拉得太長了,資源分配不均。

回頭來看,印度的帕爾法官的心情與想法是可以預期的。如果英美侵略東方是合理的,為什麼能治罪日本的擴張 (也就是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審判法庭的爭議)。英國占領了印度之後,成為既得利益者,又怎麼有理由將『改變國際現況的武力作為』視為犯罪?對被殖民的國家來說,民族自決、解放支配是重中之重。而戰勝國得以發起法庭審判與條件談判,失敗的國家就必須接受重整與審判。

強者先以暴力取得利益,再把維持既有利益稱為和平;最後又以法律之名,禁止弱者 (失敗者) 去改變這個不公正的現狀。換句話說,如果英屬印度發起了暴力抗爭 (蘇巴斯‧鮑斯) ,企圖民族自決與獨立,就會遭受英政府派兵鎮壓。

作為活過日治時期的台灣人如我等,是否能體會帕爾法官身處殖民政府下的窘境?以及若我們活在那一個 1940 年時代,是否也會因為『亞洲人的亞洲』而雀躍期待呢?帕爾法官點出了一個真實的面貌:藉由暴力上位建立殖民地的英美國家,不能以審判去定奪日本的罪惡。同時,真正的亞洲解放不是透過文攻武嚇、以強腕政權取代另一個政權治理,而是每一個國家民族都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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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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