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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3 19:31:18瀏覽556|回應0|推薦14 | |
圖示:騙!又騙!再騙!又再騙!攏總ㄟ騙....... ↑ 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是否相同,扁案判決書中以兩百廿五頁的篇幅,從國務機要費的沿革及後來因國安密帳案影響,說明如何認定扁家人及扁幕僚構成犯罪,強調國務機要費「必須因公支出,絕無挪為私用餘地」。 判決詳述總統府國務機要費發展過程,從民國卅八年起編列機密費、特別費,到八十五年間,當時的立委沈富雄於立法院質詢:「我國總統歷年編列的國務機要費,不僅於法無據,且額度超高,使用情況不明,亟欲法制化、合理化及適明化。」 九十一年間,因國安密帳風波及在野黨對國務機要費支用頗多質疑,審計部才正視這個問題,派員前往總統府查核。 九十二年三月,總統府核定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不論機密費或非機密費的動支,均應符合會計法規定的原始憑證,應依法保存以供查核;且依預算科目編列方式,必須是總統行使憲法職權的相關支出,全部因公支出,不得挪為私用。 陳水扁否認貪汙詐領國務機要費,引用大水庫理論,強調他將兩次總統大選的選舉補助款捐助給民進黨,以及其他機密外交等,支出遠大於八年總統國務機要費的收入。 不過,合議庭審酌辜仲諒的證詞,陳水扁曾告知辜為推動台灣外交需要大量經費,要求辜仲諒捐款等情形,法院認定相關機密工作支出經費,有其他私人經費、捐款供扁支付,並非由國務機要費支付。 判決指出,國務機要費明訂要「專款專帳」處理,由專門承辦公務員負責經管,性質為公款,不可以私人持有或存入私人帳戶。 陳水扁提出的機密工作項目,若有意以國務機要費支出,可由陳水扁指示總統辦公室依法動支,向總統府會計處請領,甚至有充裕時間調度外交部、國安局或相關機關經費支應,豈有須以私人發票、不實犒賞不法領得非機密費使用之理?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5132375.shtml 圖示:貪污罪與洗錢罪屬於萬國公罪,為法所不容↓ 圖片來源:網路摘取,如有侵權,請告知將立即取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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