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不法定!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將陳水扁前總統所涉及的二次金改案,從第一審的無罪逆轉改判十八年徒刑,此一判決等同宣告罪刑法定主義破功,司法人權蕩然無存。
該案第一審判決無罪的理由,係認為總統職權憲法有明文規定,僅掌有國防、外交等列舉之權力,並不包括對金融政策的權力,且其對行政機關人事的任免權限,不必然能對政策產生影響,所以有關金融合併事務,自非屬其職務職權,故吳淑珍收受金融機構的金錢,應屬於政治獻金,而非貪污所得。而二審卻認為,憲法雖未將金融合併之類的事務列為總統職權,其仍可藉由對行政部門的人事任命權,去影響政策的執行,也就是認為總統對於金融合併事務有實質影響力,彼收受金融業者的金錢,自不可因其名目為政治獻金,而可免於受賄罪的刑責。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才會成立職務上受賄罪,二審卻把非總統職務的金融合併案件以有實質影響力為由硬是判扁受賄罪,這根本是羅織入罪!倘依此見解無限擴張,今後公職人員都不能收受政治獻金,否則其部屬任何對捐款人有利的政策,都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起訴判刑。且任何人都有可能被以實質影響力為由羅織法無明文規定或要件不合的罪名,這比白色恐怖更踐踏人權。
當權者以司法當工具整肅陳水扁,並不令人意外;但一向標榜人權的民進黨卻急於與阿扁分割,蔡英文主席眼中祇有自己的權位,視阿扁的人權如無物,真是令人寒心。一般普羅大眾可以不喜歡陳水扁,卻絕不可對他的人權被踐踏無動於衷或幸災樂禍,因為不公義的司法被無知的愚民放縱成怪獸後,也許那一天自己也會被誣被噬,那時後悔已來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