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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2 00:18:20瀏覽146|回應0|推薦2 | |
台灣沒有法理獨立也難分離自決! 儘管台灣事實上與中國分離,或獨立於中國政府的管轄;但法理上仍是中國的一部份,任何台灣自決的主張,就是國際法上涉及國家主權的分離自決。中國為了防止台灣走向法理獨立,乃制訂反分裂國家法,針對國際法上有關處理國家分離、自決的規範或原則,在國際法架構之下擬定處理台灣主權的依據,向全世界昭告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牢牢掌控對台灣問題的國際法詮釋權。該法的英文標題使用反國家分離(Anti-Secession)的用詞,意在表明這是一部涉及國際 法層次的國內法。當前國際法有關自決權的共識,接受給予對內自治權,而不輕易同意國家主權分離的對外自決權。因此中國當局刻意在該法的相關內容之中,列入給予台灣「一國兩制」的自治權,以及同意與台灣進行政治談判的法律文字表述,以站穩其反分裂國家主權的立場,避免國際干預。台灣若未能取得國際社會支持,就貿然推動自決(獨立),在面臨中國武力制裁時,勢將孤立無援。 在台灣未完成獨立的程序,如自決公投或宣告獨立,並取得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之前,台灣的中華民國絕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台灣仍屬於中國主權下的一部分領土,而在國際現實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是無庸置疑的。因此在2005 年3 月底經由其全國人大代表推動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除了對內賦予當局對台發動戰爭的法律授權之外,同時也向國際社會嚴正聲明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待決的後遺症。中共當局一貫認為兩岸分裂是中國1949 年內戰延續造成,台灣從來未曾以獨立主權國家存在過,而中華民國政府或朝代則是已被推翻取代而滅亡。一旦兩岸交火,中共將以係屬中國內戰為由,在聯合國安理會運用否決權,阻止其他國家維和與斡旋的提議。國際社會維和的權利或以區域安全為由介入,即不具正當性,將發生法律適用上的困難,使台灣無法要求國際干涉、以阻止兩岸戰爭。 反分裂國家法明列「一國兩制」,意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府,已善盡照顧台灣自治的權利,充分履行國際和平義務。台灣如長期拒絕統一談判,國際法上將予中共對台動武及軍事佔領的正當理由。 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或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些似是而非的話都是沒有國際法觀念的渾話。祇會讓台灣人陷入險境而不自覺。無能的馬英九還以一中各表,自表一中就是中華民國,真是自欺欺人、貽笑大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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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