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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2 12:03:31瀏覽478|回應2|推薦15 | |
據〈和山光電場翻版!高雄大樹山區又見山頭光禿禿非法掩埋廢棄物〉報導,繼和山光電場後,高雄大樹山區又見山林「光頭」濫墾情事,國道3號高速公路旗山與大樹交界處道路大卡車出入頻繁,有時單日高達200車次,車斗覆蓋黑網看不出運送物品,路口不僅設置監視器,還有「小蜜蜂」進駐盯梢,居民透過衛星空拍發現,綠油油的山坡地之中有一處明顯的黃澄澄區塊,疑遭人砍樹挖土、回填事業廢棄物。 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圖資,本案土地位於高雄市大樹區統嶺段603地號,為土地使用受到《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範的「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環境敏感區的部分,本案土地也是《水土保持法》所規範之山坡地的範圍,並為《自來水法》、《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規範的高屏溪攔河堰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另外也是該攔河堰的水庫集水區。還有,本案土地大部分尚屬《公路法》、《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公路用地使用規則》規範的國道3號高速公路兩側禁建限建地區。 從本文所引用之報導的其他描述看來,本案土地目前業經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在2019年及2020年以違規堆置土方違反《水土保持法》裁罰兩次共20萬元,並要求移除堆置土方,這顯示本案行為人可能未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便整地堆置土石,或者經許可後未依《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施工。 另一方面,此案看來目前也已被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檢察署、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認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在2020年5月該局配合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檢察署查獲,隔年8月該檢察署偵結起訴,行為人於2023年12月完成汙泥廢棄物清理;惟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2025年6月19日聯合勘查發現該地仍堆置土方,依照本文所引報導,該府水利局將依法再裁罰土地所有人,並將限期改正,如有涉及刑事責任亦將依法移送。 其實,本案業者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濫墾山林、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的行為,也可能會貽害自來水水質水量,而尚該由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依《自來水法》規定查處。 而且,本案土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依照該細則第2條之1第1項的規定,農業用地若未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興辦事業計畫許可而變更使用,便不得堆置沙、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含重金屬的有害物質,而也該由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函文確認違規之後,移請該府地政局依照《區域計畫法》、《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裁罰,或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最後,本案案發土地由於部分位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兩側禁建限建地區,故本案應該也要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去確認是否違反《公路法》、《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的規定,因為《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5條有規定:「在公路用地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任何其他用途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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