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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資材室給兒童休息?
2024/01/02 19:12:06瀏覽333|回應1|推薦15

【徐富癸遭爆違規蓋農舍 徐妻:給慢飛天使的開心農場】報導,中國國民黨新北市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國春爆料,說曾任聯合報恆春駐地記者、目前為民主進步黨屏南立委候選人徐富癸違規蓋「農舍」。

對此徐富癸的妻子張靜玲表示(又一個不自己出面,讓太太出來代替講的...),兒子偉恩是慢飛天使,為讓他和同樣狀況的孩子能有開心農場體驗,才貸款買下屏東縣麟洛鄉轄內1.8分農地,因面積未達興建農舍的2.5分門檻,依規定向麟洛鄉公所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興建資材室,用意是讓孩子們有休息的地方。

張靜玲主張說,該農業資材室因為面積33.6平方公尺、高度為4.5公尺,依農業發展條例8-1條第二項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

首先,查【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略以:「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而其它農業設施要或不要建築執照的條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有進一步的函釋。

而麟洛鄉公所建設課看來也認定徐富癸、張靜玲夫婦申請興建的農業資材室符合上開規定,所以便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和【屏東縣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核發農業設施容許同意書。

可是,依照【申請農業用地做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1的規定,農業資材室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使用,並沒有容許做兒童休憩室使用。

再查【申請農業用地做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坐落之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並視實際需要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但配合政策休耕、休養、停養者,不在此限。」

申請農業資材室以後,依法是不可以當作兒童休息空間或住家使用,以往有些新聞報導、YouTube影片或臉書粉絲專頁貼文鼓吹蓋農業資材室來居住,這都是在誤導視聽,而徐富癸、張靜玲夫婦以農業資材室取得農業用地的農業設施容許使之後,若確實逕自做兒童休憩空間使用,那麼就是未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屬於農地違規使用,而要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罰。

而且從徐富癸競選團隊提供的照片看,上頭的建物其實也不像一般農田上的那種農業資材室,反倒有些華美而像住宅,麟洛鄉公所建設課應該要再派員查核使用現況與原核定內容是否相符、有沒有增建、擴建或改建,而這也與有沒有人性無關,而是在農業用地上,本來就不能有兒童休憩室這種與農業經營無關的使用。

要做提供慢飛兒童開心農場及休憩空間的土地使用,請去找建築用地,而且民主進步黨的人,我覺得沒資格跟別人談人性,因為該黨本身對付競選對手、異議人士,也都是很沒人性的!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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