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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20:14:09瀏覽213|回應2|推薦20 | |
【花蓮海岸生態保護區蓋起豪華民宿?陳椒華質疑占國有地與不當開發】報導,時代力量不分區立法委員陳陳椒華近日指控花蓮海中天會館的業者,侵占國有海岸生態保護用地違建、不當開發。 海中天會館的建物及其它相關設施,經查包含花蓮縣壽豐鄉山嶺段5~8、11~16地號等等10筆土地,均係「風景區生態保護用地」,其中,關鍵的自然是「生態保護用地」這個使用地類別,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該類用地只能興建生態體系保護設施、自然保育設施,以及另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興建農村再生設施,但並未容許興建民宿營業。 除此之外,海中天民宿建物及設施所包含的土地也都是山坡地、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所劃設之自然保護區,山坡地土地開發利用會受到【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範,而自然保護區土地開利用則會受【森林法】、【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制約。 而海中天會館部分建物所在的山嶺段5地號,係屬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管的中華民國國有地,故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35~338條侵占罪章的規定,另外也因為還是重要濕地,故土地開發利用也會受到【濕地保育法】限制。 很明顯,陳椒華這回一樣沒有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的「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去查海中天會館所坐落之土地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所在環境敏感區的區位,她說該地域應劃設海岸保護區,但其實該地域早依據【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入自然保護區。 這樣便等於說,海中天會館目前所坐落的土地,已經有【區域計畫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濕地保育法】在規範,而會館本身的營運,依照其性質,又有【發展觀光條例】、【建築法】等在規範,如此已恐造成不同法令業管單位之間互踢皮球了。 不過就實務看來,海中天會館案的關鍵重點,也一樣不是陳椒華所說的侵占國有地,而是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儘管依照【花蓮縣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規定,海中天會館案應由花蓮縣政府觀光處主政,但該會館坐落的「生態保護用地」是【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定義的農業用地,而海中天會館明顯是在花蓮縣民國74年11月16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之後才出現的。 所以,海中天會館真正的關鍵問題,依舊是違反「生態保護用地」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中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程序上應由壽豐鄉公所依照該規則第5條規定查報,再函報花蓮縣政府農業處保育與林政科認定土地違規使用後,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區域計畫法】和【花蓮縣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處,針對其中的山嶺段5地號,則由該單位再行移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依其業管規定或權責妥處。 報導所稱的建地,我則覺得可能會是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的山嶺段2地號,該類用地便有容許免經使用地主管單位許可興建民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中沒有任何附帶條件,而那一帶目前也就只有該筆土地可以合法興建民宿,周邊其他筆土地則通通都不行,只要在民國74年11月16日以後興建,或者在那之前合法蓋成但該日後再增擴建或改建的,就都是違法。 總之,目前花蓮縣壽豐鄉的海中天會館,至少就是要依照【區域計畫法】的規定裁處並列管,目前業者似乎是已經接到花蓮縣政府地政處的裁處書,加上在民代的關注下拆除山嶺段5地號上的建物設施,但6~8、11~16地號等9筆土地則沒有後續下文,若超過裁處書所定改善期限而經壽豐鄉公所再次查報或經花蓮縣政府農業處或地政處會勘發現仍違規,就應該再次處罰。 海中天會館的業主,我想大概沒有民主進步黨的黨證,也不是什麼達官貴人、政商名流,所以無法像賴清德那樣地耍賴不拆違規建物,而從這也可以看出,時代力量中的陳椒華等民代,都是柿子挑軟的吃,上媒體所舉報的不是市井小民,就是藍營政治人物,而就是不舉報綠營政治人物,特別是自家人。 我也深信,陳椒華沒種舉報賴清德違建或土地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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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