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檢方的立場並沒有錯,而保護新聞來源也不應該是絕對,而是相對的.
人們都認為第四權很重要,慢慢的也就以為第四權”絕對”重要,可是這中間會不會有其它情形呢?我認為這是可以被討論的,不應該一以論之.
以下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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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三度向法官聲請裁罰記者高年億的公訴檢察官李傳侯昨天表示,在法無明文規定下,他並非特意挑動這根敏感神經,但希望藉此案例,可以讓社會思考新聞來源的保密與司法作證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法院審理股市禿鷹案,意外衍生記者不透露新聞消息來源的拒絕證言權的議題,引起各界關切。
李傳侯認為,記者在特定情形下,應享有某種程度的拒絕證言權利,但這種權利是「相對的」;如果記者的證詞是審判定罪的依據之一,那麼記者在法庭上就不能拒絕證言。
他指出,目前世界各國的立法例,雖有部分國家以法律明文規定記者有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的權利,但也有不賦予這項特權的;以先進的美、英等民主國家為例,也沒有賦予記者不透露消息來源的「絕對權利」。
對於修法解決記者拒證權一事,李傳侯表示,修法固然是個辦法,但到底「誰是記者」?光是「記者」這個定義就會引起紛歧,報社記者可以適用,那雜誌社、通訊社、廣播電視是否也同樣適用?
李傳侯肯定媒體對社會的貢獻。他表示,如果沒有記者監督政府、摘奸發伏,老實說,這個社會將更混亂;但是他強調,新聞自由不是毫無限制的,如果發生素質低落的記者為所欲為,甚至挾怨誣指,法院又無法強制記者說出消息來源,那麼造謠生事將層出不窮。
他說,希望藉著這次裁罰事件,能讓社會共同討論;一方面保護記者的消息來源,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另一方面又能使司法訴訟順利進行,達到打擊犯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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