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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什麼新聞來源?
2006/04/28 05:36:10瀏覽952|回應5|推薦5

曾文惠案(帶幾千萬美金出國)被報導那是屬於揭弊(全民利益)的範圍,就算消息有誤,當然也該保護消息來源.像這樣有關全民利益之事,為了讓知情者暢所直言,如此的保護新聞來源是可以被接受的.

但高年億這次的事情並不同.他是遭人利用,他的報導等於犯罪事件中的一環,而且保護消息來源顯然不符合社會公義原則,是損及全民利益的事.這樣的新聞來源就不值得保護了.

就算曾文惠和秃鷹案都是記者遭受利用而寫出不實報導好了,但是這其中最大的不同點在於,供出曾文惠事件的消息來源會使得將來的消息提供者卻步不前(怕遭受處罰或報復),如此一來,有消息者除非手握100%証據,否則不敢揭弊,這樣會造成言路堵塞的結果.我們為了不要造成這樣的寒蟬效應,誓死保護消息來源那是應當的.

可是供出秃鷹事件的消息來源卻能有效打擊犯罪,遏止犯罪,而且能使公義彰顯.

所以,兩件事根本不是一件事,怎可相提並論?

難道,我若告訴記者:阿扁沒屁眼..經採信報導後,阿扁追究責任時,記者大人們會保護我嗎?

和公眾利益有沒有相關,當是判斷新聞來源該不該保護的一種標準.否則,以後股市大頭們紛紛放假消息讓記者上當,他們賺得要死,你們還要摸摸鼻子拼命也要保護他們,那麼保護新聞來源的真意何在?

新聞自由下的保護消息來源,絕對不會只是絕對保護,而應是相對的保護!

在此,我要說:高年億你做錯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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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ackrain&aid=25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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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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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除外
2007/09/11 06:29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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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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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己要面對媒體老闆
2006/05/09 23:50

 

本來寫了一篇文字,但是這個話題已經過去了,只簡單回應如下:

不管是刻意還是無心,如果發佈一個新聞,真的損及公共大眾的利益,甚至牽涉到使人不當得利等等法律問題,那麼這個記者應該受到所屬媒體的懲處;若是媒體沒有動作,當事人可以去告記者,告媒體,甚至公共大眾應該去抵制杯葛這個媒體,因為他們是必須負責的人。但是,無論如何,不應該逼迫記者或媒體透露新聞來源。

田英奇


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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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看法
2006/04/29 04:48

個人認為檢方的立場並沒有錯,而保護新聞來源也不應該是絕對,而是相對的.

人們都認為第四權很重要,慢慢的也就以為第四權”絕對”重要,可是這中間會不會有其它情形呢?我認為這是可以被討論的,不應該一以論之.

以下為報導:

==========================

在法庭上三度向法官聲請裁罰記者高年億的公訴檢察官李傳侯昨天表示,在法無明文規定下,他並非特意挑動這根敏感神經,但希望藉此案例,可以讓社會思考新聞來源的保密與司法作證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法院審理股市禿鷹案,意外衍生記者不透露新聞消息來源的拒絕證言權的議題,引起各界關切。

李傳侯認為,記者在特定情形下,應享有某種程度的拒絕證言權利,但這種權利是「相對的」;如果記者的證詞是審判定罪的依據之一,那麼記者在法庭上就不能拒絕證言。

他指出,目前世界各國的立法例,雖有部分國家以法律明文規定記者有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的權利,但也有不賦予這項特權的;以先進的美、英等民主國家為例,也沒有賦予記者不透露消息來源的「絕對權利」。

對於修法解決記者拒證權一事,李傳侯表示,修法固然是個辦法,但到底「誰是記者」?光是「記者」這個定義就會引起紛歧,報社記者可以適用,那雜誌社、通訊社、廣播電視是否也同樣適用?

李傳侯肯定媒體對社會的貢獻。他表示,如果沒有記者監督政府、摘奸發伏,老實說,這個社會將更混亂;但是他強調,新聞自由不是毫無限制的,如果發生素質低落的記者為所欲為,甚至挾怨誣指,法院又無法強制記者說出消息來源,那麼造謠生事將層出不窮。

他說,希望藉著這次裁罰事件,能讓社會共同討論;一方面保護記者的消息來源,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另一方面又能使司法訴訟順利進行,達到打擊犯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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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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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新聞來源的真意是什麼
2006/04/29 04:18

保護新聞來源的真意是什麼呢?為什麼我們要保護新聞來源呢?

我個人的認知是,新聞來源之所以要被保護,乃是因為我們的社會上充滿著不公不義的事件,而這些事件非經知情者揭露就永遠不會曝光.所以了,保護新聞來源的真意乃是為了鼓勵揭弊,最終得到保護大眾權益,維持公理正義的效果.也因此,我們才有必要保護新聞來源,以求消息透露者免於遭受報復,或受到法律上的處罰,致使其心生畏懼,反而知情不”爆”.

在高年億事件中,他保護的是什麼新聞來源?那在表面是的確是新聞來源,在事實上卻是隱含著犯罪意圖的新聞來源.而這種新聞,嚴格上而言就已經不能算是新聞,而是犯罪工具了.

再深一點看,如此的犯罪工具卻要受到保護,顯然又和我們保護新聞來源的真意相違背(保護大眾權益),也因此,這和高年億努力想要保護的新聞來源,顯然是互相矛盾的.

當他保護新聞來源的基礎都不存在了,還談什麼保護新聞來源?

這顯然只是機械式的反射動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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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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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件事
2006/04/28 17:33
 對不起,排版出錯,重新留話一次。

我的看法和您不同。高年億有沒有受人利用,是一回事,要不要保護消息來源,是另一回事。

試想,當高年億知道勁永被搜索,他要不要報導?不同的人,應該會有不一樣的決定,不會有標準答案,但是他決定報導,我實在不能說他錯了。一旦這件事是以新聞報導出之,記者就要保護他的來源,沒有第二句話。

所以您說:

和公眾利益有沒有相關,當是判斷新聞來源該不該保護的一種標準.

我認為第二句話改成--當是判斷新聞該不該被報導的一種標準--才對。你可以不報,但只要報了,就該保護消息來源。

至於您說:

我若告訴記者:阿扁沒屁眼..經採信報導後,阿扁追究責任時,記者大人們會保護我嗎?

這個比喻很沒意義,如果您告訴記者阿扁貪贓枉法的內幕,證據俱全,報導出來後阿扁真的追究,我相信一個堅守原則的記者會保護您。

我寫了一篇<勇哉高年億>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trackback.jsp?uid=tyc54&aid=254594

請參看。

田英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