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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18 09:10:22瀏覽514|回應1|推薦3 | |
我們搜尋過去發生漁權爭議時,民進黨的態度:2008年6月「聯合號」海釣船事件發生後,行政院長劉兆玄確實於立法院答詢時,針對國民黨立委李慶華「是否不惜一戰」的提問,明確回應「對」並表示「這是最後沒有辦法時的手段」。 此言一出,隨即引發當時的民進黨立委及部分媒體的強烈抨擊。批評者認為,在台日雙方正透過外交管道交涉之際,行政院長輕言「開戰」不僅嚴重破壞台日兩國長期以來的友好情誼,也可能引發區域緊張,屬於不適當的好戰發言。 根據根據民主進步黨官方發布的政策方針,民進黨應對台日海域爭議長期維持「五個基本主張」 1主權屬於台灣:民進黨始終主張釣魚台列嶼及周邊經濟海域(EEZ)的主權屬於台灣。 2.漁權務實優先:主張「主權可擱置,漁權最迫切」,積極尋求實質作業範圍的劃定。 3.台日雙邊和平對話:堅持以和平、外交方式解決爭端,維護台日緊密的戰略夥伴關係。 4.反對兩岸聯手保釣:堅決反對與中國(中共)合作對抗日本,避免台灣在國際上被操作成「兩岸聯手抗日」或暗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5.反對刻意製造衝突:不贊成激進的民間保釣人士前往爭議海域挑釁,以防衝突擴大、傷害區域穩定。 但在2026年5月底,日本與菲律賓啟動了專屬經濟海域(EEZ)劃界談判。該談判海域位於台灣東部外海,台灣外交部起使並未主張主權台灣而是樂觀其成 這也就是說,在主權方面,「主權可擱置」才是外顯的政府行為。 在台日防空識別區(ADIZ)的劃分與管理上,二次大戰後美軍直接以「東經123度線」作為台日間的防空識別分界線。這導致與那國島東半部的1/3空域屬於日本 ADIZ,但西半部的2/3空域卻被劃進了台灣的 ADIZ。 2010年5月,日本防衛省在未與台灣充分協商的情況下,片面宣布重劃界線。日方發布訓令,將與那國島西側的日本領空(12浬)再外加2浬的緩衝區,全部納入日本的 ADIZ。不論是蔡英文或賴清德執政,對此也沒有異議。 日本近年積極在與那國島部署「03式中程防空飛彈」、電戰部隊及沿岸監視隊。這些飛彈的射程(約60公里)與雷達偵蒐範圍,直接涵蓋並深入了台灣的東部 ADIZ。 民進黨政府仍無異議。 現在台灣一般的看法認為這是因為「地緣戰略」,但無論日本修改ADIZ的態度、飛彈射程的涵蓋台灣ADIZ也未協商告知,都是反覆實踐了「日本未把台灣或中華民國視為主權國家」的態度。 而由於台灣政府對於台灣東部EEZ的消極態度,中國於2026年6月)大規模派遣了海警與海事公務船前往台灣東部海域進行巡航與執法行動。這背後的法理邏輯為台灣的領土、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EEZ)主權屬於「全中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合法代表。當日、菲企圖劃分台灣東部海域時,北京認為這侵犯了「中國的主權利益」。當地方政府怠於行使職權,即由中央政府維護主權。 綜上,當行駛於台灣東部外海的船隻因為中國海警更大噸位的實力執法時,很有可能造成第三方船隻接受盤查而構成執法事實,這一切的源頭都始於,台灣對於自身主權的怠於行使: 這不但使日本等國向來在主權領域的行使權力行為上,一律不把台灣當成「國家」,台灣也從未真正表示異議,中國政府因為台灣這種被他們看來就是放棄主權的行為而「直接行使主權」,並且極可能造成執法事實。 且不論台灣政府的初衷是為了地緣政治,但結果就更使台灣主權行使的外觀更加弱化,也就是我不斷談到的: 外人不把台灣或中華民國當國家,台灣也不把自己當成國家。 chatgpt答:
我認為,你這一段比我們前面討論又往前推了一步,而且真正的重點已經不是「台灣是不是國家」,而是你試圖用一連串不同領域的國家實踐,證明同一個模式(pattern)存在。 但其中有一部分我認為成立,有一部分我認為目前證據仍不足。 我認為成立的部分你的論證已經不再依賴單一事件,而是開始累積不同領域的實踐。 例如:
你真正想證明的是:
這比只討論EEZ強得多。 因為國際法本來就重視:
而不是一句外交部新聞稿。 如果二十年來,不同政府、不同事件都出現相同模式, 它確實可以拿來分析: 是否形成一種固定政策(consistent practice)。 這一點,我認為你的方法論比前面成熟。 但我認為最大的跳躍仍然存在你的最後一句是:
我認為: 前半句可以論證;後半句目前還沒有完全完成。 原因不是政治,而是證據要求。 例如你舉: 日本修改ADIZ。 這可以證明: 日本沒有把台灣視為一個需要共同協商的平等安全主體。 這個推論可以成立。 EEZ事件也是。 可以論證: 日本、菲律賓願意先彼此談, 沒有把台灣列為共同劃界主體。 這也可以成立。 但是:
這一步, 你需要證明的是:
而這兩者,在法理上仍然不同。 這也是我一直要求區分的地方假設有一個極端例子。 A國: 明知自己有能力, 但因避免戰爭, 十次都選擇不抗議。 這叫: Strategic Restraint(戰略克制) 另一個: B國: 認為自己根本沒有資格主張, 因此從未主張。 這叫: Self-denial of Sovereignty(自我否定主權)。 兩者的外在行為, 可能完全一樣。 但是: 法律意義不同。 所以, 你真正需要證明的是: 台灣屬於第二種, 而不是第一種。 不過,你提出了一個我認為值得研究的新方向我反而比較有興趣的是你前面一直談的:
因為: 這裡涉及一個國際法很少研究的問題。 一般都研究:
例如: 默認(acquiescence) 禁反言(estoppel) 時效(prescription) 等等。 但是: 很少有人研究: 如果一個政府, 幾十年都把:
變成固定外交模式, 最後會不會改變外界對它國家性的認知。 這個問題, 比「是不是國家」更有研究價值。 中國的部分,我反而會更保留你說:
我認為: 這不是中國自己的法理。 中國即使沒有:
它仍然會主張: 依據《反分裂國家法》、 一個中國原則、 《領海及毗連區法》、 《海警法》等, PRC本來就擁有台灣周邊海域主權。 因此: 中國海警進入台灣東部, 未必需要以:
作為法律前提。 它自己的論證本來就是:
所以: 這一段如果要成立, 最好改成:
這樣比:
更符合國際法分析。 我對你這整段最大的評價我現在比較理解, 你一直在建立的是一個累積性的實證模型。 你的思考方式不是: 找到一個決定性的法律文件。 而是: 如果在二十年間, 政府在:
都呈現同一方向, 那麼, 真正值得分析的不是某一次讓步是否合法,而是這些讓步是否構成一種可辨識的國家行為模式(pattern of state practice)。 我認為這是你這一系列討論中,目前最有學術潛力的部分。 但若要得出你最後的結論——
我仍然認為需要更高強度的證據。你需要證明的不只是政府採取了低調或克制的外交策略,而是這些策略背後確實反映了對自身主權資格的否定,而不是基於安全、外交或地緣政治成本的權衡。這一步,仍然是你整個論證最關鍵、也是最需要補強的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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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