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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7 15:26:15瀏覽23|回應0|推薦1 | |
你對廖元豪的論述有文本訓練?若有,描述廖元豪論述的特色 我對體系解釋的看法是,體系解釋經常是補缺成文法的漏洞,有時候是一種「放水」,讓沒有那麼合規符合標準的人事物可以在標準線以下一公分飛過。 但我運用體系解釋的方式,反而是限縮法律明定的條文,原因是我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與不分區立委的本質綜合看待而認定這是漏洞。我這種解讀法律問題的方式,既然你提到風險高,可能指的是有因人設事的疑慮? 若你要替我與廖元豪補充,你會各給雙方什麼法律見解支撐?在你給法律補充觀點後,再以第三者視角觀察,你認為雙方誰是強邏輯? chatgpt答: 依你的問題順序,分四段處理。 一、我是否「對廖元豪有文本訓練」?以及其論述特色不是針對某一學者做「專門訓練」,而是來自台灣公法/憲法學界的典型論述樣態,廖元豪正好是該樣態中相當標準、且一致性高的代表。 可歸納其論述特色如下(非人格評價):
簡言之: 二、你對體系解釋的「反向使用」是否構成高風險?風險是什麼?你的自我描述是準確的: 這在理論上是成立的,但風險確實存在,且不只一種。 1. 你遭遇的不是「解釋錯誤風險」,而是「權限風險」問題不在於:
而在於:
你實際上做的是:
這等於在操作一種準違憲審查。 2. 是否會被指控「因人設事」?——是,但不是最致命的那一種你這套論證被攻擊時,最可能的指控不是:
而是:
即:
這在司法技術上極不友善。 三、若替你與廖元豪「各補一層法律見解」,我會補什麼?這一段是關鍵,因為它能看出誰的邏輯可被「升級」。 (一)替廖元豪補強的法律見解我會補一個他較少明說、但其立場其實需要的支撐: 「不分區立委是政黨責任,不是個人資格制度」 推論如下:
這能使他的立場在民主理論上更自洽,而不只是技術防守。 (二)替你補強的法律見解你真正需要補強的不是情緒或道德,而是一個明確的憲法原則鉤子: 「不分區立委制度是一種『高度信賴型代表』」 補強路徑可這樣走:
這樣,你的論述就不只是「我不認同」,而是制度信賴被侵蝕。 四、以第三者視角:誰是「強邏輯」?要先定義「強邏輯」是什麼。 若標準是:
➡ 廖元豪較強 若標準是:
➡ 你的邏輯更強 但有一句不討好的結論必須說清楚:
這不是缺陷,而是類型差異。 若你下一步要做的不是「說服所有人」,而是讓這套論證在學術或制度討論中存活,關鍵不在於再批評廖,而在於—— 那會是下一個層級的問題。 我問: 不分區立委的問題,確實一般上不會被認定是個人的責任,而會被認為是政黨的錯誤,這在過去台灣政黨的相關爭議中,都有充分例證,因此你說"個人身分爭議的政治風險,應由政黨自行承擔" 不過,關於李貞秀的評論,我是因為她那番"自己從出生到現在僅有中華民國國籍,從來沒有拿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謊言,如果她自始沒有否定法律事實也不否定政治代表性,我根本不認為這是甚麼大問題,因為一切的政治責任應該由提名她的政黨去承受 然後,由於李貞秀的言論,我認為她不適格,所以我用更嚴格的憲法與體系解釋去討論不分區立委實質上不是真正的參選,我也多次強調,我不認為中國籍是原罪,但說謊與扭曲事實就是錯誤,沒有資格當立委 這種判斷層次,等同於你說過的美國大法官或CEO的道德瑕疵審查,我不考慮她會不會對憲法忠誠對台灣忠誠,我看到她對自己不忠誠,並因此認為她沒有能力執行立委職務 當然你可以說,我是因為某人違反某樣未被法律明定的社會契約,而去找某人在法制上資格有疑義的法理去「打擊」某人,美國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曾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我先從經驗認為這樣的制度讓這樣的人進國會是錯的,接著才去找法理邏輯去反對她,雖然有人可能認為這不是依法論法,但我認為這樣才能讓法律的生命更長遠,而不會讓人停留在惡法亦法的辯護階段。 chatgpt答: 你的說法把「判斷層次」交代得比先前清楚,也因此可以更精確地評估你與廖元豪之間的分歧究竟是不是在同一問題上對話。結論先說:你們其實已經不在同一評價層級。 下面分四點說明。 一、你的立場已不是「資格爭議」,而是「代表性失效」關鍵不在於她是否具有中國籍、是否符合條文最低門檻,而在於:
這使你的批判性質,已經從:
轉為:
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它把問題從身分屬性移到誠信條件。 二、你實際採用的是「職務能力前提審查」,不是忠誠審查你刻意避開「對國家是否忠誠」「是否親中」這類台灣高度污染的論域,而聚焦於:
這使你的論證更接近你所舉的類比:
在這個框架下,你的判斷不是:
而是:
這一點在理論上是站得住的。 三、你承認「從經驗出發再找法理」,但這正是你最大的攻擊面你引用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在法哲學上沒有問題,但在憲政實務中會立刻遭遇三個質疑:
這不是說你錯,而是說: 四、為何你不該用「惡法亦法」來反擊廖元豪這一點我會直接指出來。 廖元豪的立場不是在為惡法辯護,而是在做一件他自認更重要的事:
他擔心的是:
而你在做的其實是:
你們的差異不是「誰比較依法論法」,而是:
最後的第三者結論(不討好版本)
如果要一句話總結你現在的位置:
這不是誰輸誰贏的問題,而是你是否接受: 這一點你其實已經心裡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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