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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是歧視專法:公車撞死人罰三萬,殺動物最高卻可判2年併科200萬罰金,吃狗貓罰25萬!
2017/04/12 01:11:01瀏覽1258|回應0|推薦13

台灣法律真是越來越離奇了,之前台北公車撞死一個美國教授,司機緩刑且只罰三萬,現在《動物保護法》規定虐殺動物最高卻可判2年併科200萬罰金!害死一條人命不必坐牢,害死狗命貓命卻要坐牢?這不是莫名其妙嗎?雖說故意與過失在刑法上評價不同,但狗貓可以與人相提並論嗎?

既然《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虐殺動物,台灣人在殺魚殺雞時都採取非常殘忍的手法屠殺,還有生吃蝦子的,就算這些動物是所謂的「經濟動物」,難道可以以這種方式屠殺嗎?用外國人的眼光來看,拿一根棍子狠敲魚頭後再將其開腸剖肚,這人道嗎?人家日本人殺魚還會挑第幾脊椎下手,台灣人呢?那我們看到菜市場這樣殺魚,可否去檢舉呢?

據《中央社》報導,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指,這次優法明訂罰則是補漏洞,代表社會在進步;事實上少吃一種肉食,便能減少一種動物受苦云云。那為了台灣人的口腹之慾,還是有一堆動物受苦啊!為什麼不保障其他動物?這不是歧視嗎?為什麼《動物保護法》僅限脊椎動物?又為什麼台灣人不乾脆吃素,然後變成「最進步」?

《動物保護法》是充分展現台灣「假道學」的法律,如果以同婚立專法就是歧視的邏輯,《動物保護法》無疑就是充滿台灣人偏見與歧視的法律,排除了太多的「動物」受法律保障,而且還給予特定動物極大的「權利」!

《動物保護法》的精神其實就是喬治歐威爾《動物農莊》的名言「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的充分展現,如果說罰得更重表示更文明…

先把人命與狗命等量齊觀再說吧!

先把所有動物都當成動物再說吧!

Blackjack 2017/4/11

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entryid=659536&web...
5 天前 ... 患有立體盲的美國神經科學教授布里吉曼去年在台北遭公車撞死,北檢予肇事 ... 公車撞死人是輕罪,罰三萬就算了? ... 幾十或一兩百萬還可獲緩刑,台灣法律這樣 設計,難怪台灣說「馬路如虎口」了! ... 公車司機撞死美籍名教授 罰3萬


吃貓狗最高罰25萬 網友:比勞基法還重
2017年04月11日 14:56 王家禕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動保法》修正,此次修法還訂定了未來若食用貓狗,也將開罰;這引發網友質疑,那「雞鴨魚羊豬」都不算是動物嗎?

立法院今(11)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未來除了恣意虐殺動物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金外,也訂定如食用貓狗,將處5萬以上、25萬以下的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及照片。這也是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的國家。

此消息一出,不少貓狗的飼主紛紛表示贊同,不過也有部分網友持不同意見,認為這條法律「獨善犬貓」,難道「其他動物的命都不是命」、「貓狗是動物,那雞鴨魚羊豬那些是什麼」?還戲謔稱這條法根本是「可愛動物保護法」。而且吃貓狗的罰緩,甚至比部分勞基法、酒駕罰得還低,如:《勞基法》第79條,最低僅處2萬元罰鍰;而酒駕被逮,則處1萬5千元以上、9萬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

據《中央社》報導,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指,這次優法明訂罰則是補漏洞,代表社會在進步;事實上少吃一種肉食,便能減少一種動物受苦。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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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加重罰則 類似大橘子案虐貓累犯可判3年
2017-04-11 12:40聯合晚報 記者彭宣雅/台北報導

動保法從民國87年11月實施後,因為動保意識高漲,已經修正了10多次,農委會表示,提高虐待殺害動物的罰則,是以嚇阻的觀點角度出發,絕大部分都必須要依靠民眾檢舉,但針對高風險區域或對象,地方政府會主動稽查。

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科長江文全表示,大多數動保案件要被檢舉才可能糾舉。目前相關單位工作量能有限,因此需要民眾、動保人士協助;過去動保法從教育、教化,柔性勸導的角度出發,但經過多次社會案件,社會輿論認為應該要加重刑責,因而有這次立法。

他表示,這次修法與原先最大的不同,在於把故意、虐待傷害動物、宰殺犬貓罰則,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至100萬罰金,提高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增至20萬至200萬元;此外,若有毒狗、槍殺多隻狗等行為,會罰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併科50萬至500萬罰金,若累犯可加重二分之一刑罰。

至於社會關注的「大橘子」案,台大僑生陳皓揚多次虐貓致死,最後被判刑十個月、併科罰金35萬;但若以新法判刑,加上累犯加重刑期,可以判到三年。

江文全表示,過去中南部有些香肉店,因此被列為熱區稽查,過去僅只裁罰宰殺與販賣,可依照動保法罰5萬至25萬元;現在是食用與持有都須受罰,這也是吃狗貓肉的行為首度入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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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吃狗貓肉開罰、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2017-04-11 11:29聯合晚報 記者徐偉真╱台北報導

不只販賣,未來食用狗肉、貓肉或持有其屠體都將開罰;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違反規定者,將處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故意殺害、傷害動物,刑責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條文明訂,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違反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也不能辦理登記寵物及認養。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訂,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責由現行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這是她今天生日最棒的禮物,通過的虐待動物提高刑責、禁吃貓、狗肉的動保法修正案,讓台灣成為友善動物國度,再往前邁進一步。

三讀條文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提案,因為飼主以繩練牽引寵物導致其不堪負荷而受傷的狀況一再發生,未來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違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在該案初審通過時表示,過去並無規範食用犬貓肉者的處罰,在無法拒絕需求端的困境下,仍有業者鋌而走險私宰來滿足饕客需求,高雄市之前已開首例,將禁食狗、貓肉列入自治條例中,顯見納入動保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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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
    他物質。
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
    輸入或輸出之業者。
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
    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十三、展演動物:以提供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供展演及騎乘之動物。
十四、展演動物業: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之業
      者。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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