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18/08/11 05:43:03瀏覽59|回應0|推薦0 | |
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表現出自己與眾不同,所以自己真的值得這個價格,不過仔細想一想好好像商標都是和一個公司的整體表現有關,例如廣告行銷/美學設計/售服服務/產品CP值等,但好像很少和技術搭上邊,和專利搭上邊的情況也很少,硬要說的話,特斯拉是可以和它的電動車的專利相互搭配,然而,特斯拉不是一家小公司,這種經驗可能沒有多少的人複制。
之前的「商標法中少數族群的用途」文章曾經提過,商標法中除了商標外還有證明標章,而證明標章的其中一個功能就是驗證產品可以通過一定的規範[註1],但是法律條文中並沒有去規定這個規範不可以是什麼東西,所以就可以把這個規範定義成某些專利,變成只要有某人的產品要通過這個驗證,那它就必須先取得專利的授權。
圖一
圖二
圖三
那個在台灣已死的WiMAX其實也是個證明標章,而那個在電視或螢幕市場上形成小小風潮的HDR技術,未來也可能成為一個證明標章,不過因為HDR的證明標章還在申請中,會不會真的作為證明標章就只能由時間證明了。
圖四
當然,必需向各位坦白一點,前面所說的「讓關係企業、子/孫公司、策略聯盟去當證明標章的標章權人」這句話是句開玩笑的話,讓策略聯盟可當證明標章的標章權人確實沒錯,但是讓關係企業、子/孫公司去當證明標章的標章權人卻可能出事。
商標法第81條第1項: 商標法第81條第2項: 商標法第82條第1項: 商標法第93條第1項:
看起來是並沒有明文規定說不行,然而這只是站在商標法的角度來看,但其它的法律呢?因為這種關係企業、子/孫公司最先要注意的法律是公平交易法和公司法了。所以看了本文而打算用關係企業、子/孫公司來標章權人的公司或人士?先找學有專長的專門律師談談再行動。
圖五
等一下,既然是篇幻想文,就來幻想嚴重徹底一些,萬一證明標章已正常地工作發揮效,是不是就萬無一失而百毒不侵了呢?
圖六
圖七
圖八
怎麼樣,是不是有點困難,吉園圃,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這三種名字帶給你的意義是不是很像,就是帶給你一種值得幸賴的感覺,農產品買這準沒錯,但是它們之間的差異你說的出口嗎?
例如有機農產品就代表是優良農產品嗎?或是吉園圃就代表優良且是有機的農產品嗎?若都不是,它們的差異到底又在何處呢?況且,證明標章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帶給人們幸賴感,變成只要這三個證明標章一起放在市場上讓消費大眾來比較,就無法突顯出自己的獨特之處。
剛才所看到的例子是同一個單位弄出多種有點類似的證明標單,下面要看到的則是不同單位所弄出來的有點像又不太像的東西,之所有叫東西是其中一邊沒有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而另一邊根本就不是證明標章,而只能算是企業內部的作業規範。
你聽過「公平貿易咖啡」嗎?簡單的說就是消費者在享受咖啡的同時,免於咖啡農民被過度剝奪所提暢出來的概念,以告訴消費者,有這標章的咖啡豆是會保障農民的最低收入和改善其生活環境的公平貿易咖啡[註5]。
當然要預防這些行為的發生,其它一個方法就是廣結善緣,設法壯大自己陣營,但是廣結善緣或是追求雙贏好像不是個會在商業市場競爭中出現的名稱,所以就當我沒說。
而針對弱化的反制之道,老實說現在仍沒有想到比其它先進或是業界更合適的作法[註8],用新的規格或是專利來取代原有的?例如最開始IEEE 802.11是可能指IEEE 802.11 b,現在的最新的IEEE 802.11則是IEEE 802.11 ac,那到底要不要弄個新商標來形容新的規則,記住,太多則會造成消息者的混淆,太久沒有新的則會造成弱化,真是兩難。
是不是覺得本人幻想地太嚴重,有點像是只是買了一張大樂透,就在那裡幻想到時得到頭彩後獎金要如何使用,要在哪裡買豪宅,要如何和那裡的住戶往來建立人脈,真是南柯一夢或黃梁一夢。
商標法第80條第1項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註2] 維基百科,「Wi-Fi聯盟」,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wiki/Wi-Fi联盟
[註3] Wi-Fi Alliance,「會員公司」,首頁,網址:https://www.wi-fi.org/zh-hant/membership/member-companies
[註4] 例如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 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註5] 維基百科,「公平貿易」,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zh-tw/公平貿易 FAIRTRADE TAIWAN,「公平貿易咖啡」,網址:https://fairtrade.org.tw/?page_id=757
星巴克,「企業公民責任」,網址:http://www.starbucks.com.tw/responsibility/global-report/about.jspx
[註7] 蔡明洵,「公平交易咖啡-誰的公平?」,天下雜誌第308期,網址: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11085
陳俊溢,「案例主題: 避免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或識別性遭到弱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網址:https://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2882
楊安琪,「捍衛 Photoshop 商標權!Adobe 不准使用者再說『PS 圖』」,TechNews科技新報,網址:http://technews.tw/2015/09/09/adobe-trademarks-proper-use-of-the-photoshop-trademark/
Wendy Chiang,「16個由品牌名代稱的產品,讓你更聽得懂美國人在說什麼」,天下雜誌部落格、VoiceTube BLOG, 網址:http://blog.cw.com.tw/blog/profile/260/article/1869 、 網址:https://tw.blog.voicetube.com/archives/14573
|
|
| ( 知識學習|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