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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5 16:44:27瀏覽1026|回應0|推薦3 | |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中在有關總統府「國務機要費」的部份,指出總統府違反相關審計法規事項。其中有三條如下: 一、「國務機要費」審議過程,全部記載於立法院公報,應為公開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除有關外交、國防機密之預算部分,以秘密會議行之,其餘均按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辦理,94年度「國務機要」之用途,係國家元首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及禮品致贈等經費,本院審議時,審議之過程,全部載於立法院公報,該科目經總統公布為法定預算,應為可公開預算。 二、未提供原始憑證供審計部查核,違反審計法第14條規定:國務機要費用途,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及禮品致贈等,依其用途觀之,尚難認有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因此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其中支出平憑證以機密未便公開為由,未供查核2,407萬餘元支出憑證以機密未便公開為由,未供查核。…」,顯然違反審計法第14條規定:「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總統府作法顯然違法。 三、原始憑證,應送審計機關審核,杜絕不法: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國務機要科目支用原始憑證,因總統府以性質特殊等因,於民國86年依據審計法第44條規定,徵得本部同意,留存該府備查。」,然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之使用,涉及是否有買SOGO禮券,或有挪用君悅飯店發票沖帳,及該經費經審計部審查結果,核與審計法有關規定未盡相符,經依決算法規定,如數修正其決算,轉列為應付數,再另續予查明處理等情事,因此,國務機要經費之原始憑證,應依審計法第36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總結立法院預算中心的報告來看,可得到下列簡單的結論:國務機要費為公開預算,不得以機密預算為由,拒絕提供支出的原始憑證。這部份相信熟悉審計法規的審計部官員,不會不清楚的。然在今年6月28日審計部官員前往總統府查帳時,總統府除未提供全部原始憑證外,還拒絕審計部官員影印單據。再者,之前(6月23日、6月26日)審計部官員前往總統府要查帳時,總統府竟以「整理資料」為名,拖延審計部官員查帳。從這兩件事看來,總統府不配合的態度不言可喻。在此不禁要問難道對於總統府不配合的態度,審計部官員只能無奈接受嗎?讓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感嘆「查帳受辱」嗎?對此,本席無法同意。 首先審計部官員6月23日及26日前往總統府查帳,竟被府方以「整理資料」為名所拒。其二在6月28日審計部官員前往總統府查帳,府方並未提供所有原始支出憑證,反而以「機密」為由,拿出三個信封袋(說看了會死人),並不準審計部官員影印單據,讓前往查帳官員「飽受委屈」。對於總統府這樣不配合的態度,審計部是能有作為的。首先針對審計部官員6月23日及26日前往總統府查帳被拒一事,審計部官員可依審計法第14條規定:「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要求進總統府進行查帳,若總統府拒絕,則審計部官員可根據審計法第15條規定:「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要求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進入總統府查帳。再者,6月28日審計部官員前往總統府查帳,府方並未提供所有原始支出憑證,反而以「機密」為由,拿出三個信封袋(說看了會死人),並不準審計部官員影印單據。審計部官員可依據審計法第16條規定:「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要求總統府提供所有原始支出憑證,並將所謂(看了會死人)的「三個信封」封鎖(既然說看了會死人,那就不先不看,把資料封鎖總行了吧)。若總統府不提供所有原始支出憑證或不讓「三個信封」被封鎖,審計部可依審計法第15條要求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並進行原始支出憑證及「三個信封」的封鎖。如此看來審計部官員對於總統府不配合的態度,並不是無計可施,反而還是有法可依。對於這樣的質疑,審計長蘇振平表示之所以未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處理「國務機要費」乙案,是因為總統府是國家最高機關,在審計部看來是「高道德、零風險」的單位,所以才未依審計法規定,採取強制的手段。 蘇審計長這樣的講法,我們可以理解,但不能接受。需知無論任何單位,沒有確實的審查監督,都會發生舞弊的情況。此外對於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乙案,若日後經司法調查後,有不符合審計法規不法支出部分,也要求審計部要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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