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在臺團聚期間得併計 - 移民署申請案將大增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已修正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時間由 8 年縮短為 6 年,取消團聚結婚須滿 2 年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日後大陸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即可申請依親居留, 4 年後可申請長期居留,再俟 2 年後即可申請定居;而為維護已在臺居留之大陸配偶權益,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團聚且每年合法停留逾 183 日者,亦得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另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配合修正就業服務法,放寬大陸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即有工作權,移民署整體預估大陸配偶各階段轉換申請案件將有 8 萬 4 千件,並將自 98 年 8 月 14 日起開始受理收件。 移民署說明,依據新修正施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團聚併計居留期間試算,目前在臺團聚者約有 2 萬 6 千人,可直接申請依親居留;如在臺為長期居留且併計已滿 6 年者,可申請定居約有 2 萬人;另併計團聚期間後,可由依親居留轉換為長期居留者約 2 萬 8 千人,再加上業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等待團聚入境者約 1 萬人,合計將有 8 萬 4 千件申請案。 移民署預估修法後申請案增加,已研擬相關因應措施,例如設計電腦程式便於核算團聚併計期間、修正工作標準書( SOP )與送件須知等文件,另調度署內人力與替代役男協助支援審理事宜,並辦理服務站同仁教育訓練講習以及加強實施宣導說明等活動,期能使受理收件、審核及發證作業順遂,以維護大陸配偶權益。 移民署再次強調,團聚期間併計一定要符合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之規定,並建議大陸配偶可先向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洽詢,再備齊擬轉換階段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規費提出申請。如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洽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或可利用網站查詢,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 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第17條之1規定,勞委會自98年8月14日起廢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大陸配偶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居留期間即可在臺灣工作,不用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已於98年8月14日公布施行,依該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配偶經依該條例第17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勞委會配合自98年8月14日起,廢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日後大陸配偶只要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不必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居留期間即可工作。另外,大陸配偶已經獲准定居取得國民身分證者,依現行規定,亦無需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工作。
勞委會提醒大陸配偶求職時,應注意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不可以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另外,勞委會也提醒雇主,若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身分之大陸配偶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事業單位,其工資、工時、休假、職業災害補償、資遣退休、終止契約等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倘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投保對象,亦應依法令規定辦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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