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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5 19:23:16瀏覽1140|回應1|推薦2 | |
@__@ 請注意不要當冤大頭 電費繳費單說明不詳 台電:儘速檢討修改 民進黨籍立委李鎮楠 (桃園縣)等人今天指台電公司繳費單上的「繳費期限」、「代收期限」說明不詳,造成民眾損失。台電公司今晚表示,將儘速檢討修正繳費單上的文字,在明顯處加註逾期繳費需加計遲付費用等說明,提醒用戶注意。 台電表示,台電為避免民眾因疏忽未繳電費而停電造成不便,在民國79年起參考國外做法,並奉經濟部核准,將欠費停電日期寬延至下次收費日(隔月收費用戶為2個月,每月收費用戶為1個月),並對逾期繳費的用戶加徵遲延繳付費用(逾繳費期限14天以內者加計3%,超過14天者加計5%,以支付因逾期繳費所衍生的催收處理費用,與自來水及瓦斯供應事業做法類似,並無不當得利。 為使逾期繳費用戶仍能就近在代收電費機構繳付,台電在89年12月起延長代收機構收取期限,電費單上也有加註「凡逾繳費期限者,下次電費另加計遲付費用」的說明,只是可能不夠明顯,台電將儘速檢討修改繳費通知單的設計,提醒用戶注意。 【2005/09/14 中央社】 偶好像曾經這樣被扣錢過........可惡!! 而且買房以後房屋不會自動變成自用住宅用電, 必須親自去變更否則台電會跟你收取商業用電喔!! 可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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