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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未設警示標語 民眾[滑]出多項缺失
2012/10/31 09:34:31瀏覽311|回應0|推薦0

【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

  臺北市議員潘懷宗接獲民眾陳小姐陳情表示,於去年(100)九月假日時至中山區公所一樓女生洗手間洗完手後,剛轉身要離開時,因地面有水殘留且緊連洗手台的廁所階梯外露,導致其滑癱在廁所外露的階梯上,臉部也因此挫傷流血,經向區公所值班警衛求助,但警衛僅請她至椅子上休息便置之不理,一旁民眾見陳小姐因痛苦而流淚不止才請警衛幫忙叫救護車,經送台大醫院急診檢查,醫生叮囑『因左上臂上肢肱骨骨折,必須專人照顧並採坐姿睡覺,以避免壓到或碰撞左上臂上肢肱骨骨折位置…』。

  事故發生後,今年2月7日陳小姐由看護陪同至中山區公所拜會吳瑞珍副區長及秘書室張主任,吳副區長告知「事後曾至事故發生處觀察,表示廁所階梯過於外露,並緊靠洗手台,而轉角處不夠寬,且地面上有水,確實有缺失情形並願意出具缺失責任證明辦理理賠」且將上述情形報告區長,同時並指示秘書室協助理賠相關事宜。

  期間陳小姐接到區公所多次來電,卻都沒有獲得解決辦法的回應,然卻於101年4月6日接獲富邦自行委任的保險公證人來電告知區公所於此事件中無缺失無須理賠,陳小姐實在無法接受此種說法,另區公所的公務電話紀錄記載事故發生原因「轉身有個階梯踩空跌倒」也與實際情形「洗完手側轉身因地上有水滑倒」有極大出入,其認為事故發生迄今不但未獲理賠,甚至讓他覺得區公所方面說詞反覆,毫無誠意解決,甚至與保險公司共同說謊模糊事實真相,意圖逃避賠償責任,陳小姐十分納悶!到底區公所是替人民服務還是替保險公司服務,因而向潘懷宗議員陳情反映。

  潘懷宗指出,針對民眾於公眾場所內發生滑倒意外的事件,時有所聞;相關類型案件通常皆因未有防滑措施或未放置警示標誌所產生,而且現場為磁磚地面,原本就較滑,手把水甩乾難免造成地面水漬殘留,更增加滑倒的風險;另外陳小姐的案例更是暴露出公務機關對於所屬區域內環境督導不佳,以致於發生危安事件,若機關環境確有危害安全的可能,應確實檢討改進,而不是一昧卸責或前後說詞不一,使受害民眾又遭受二度傷害,更何況如不立即檢討改進,那萬一又發生相同情形,責任又要誰來扛呢?

  潘懷宗表示:區公所警衛警覺性應加強,民眾發生問題時要及時提供協助,而非僅叫其一旁休息便置之不理;近期滑倒案例台中地院判決麥當勞連帶賠償滑倒婦人新台幣85萬元,麥當勞也表示願意賠償不再上訴,相較之下,民政局暨所屬機關向富邦投保的總投保金額年年增加,其中公共意外責任險部分總額就占約22萬,民眾因公務機關缺失而受傷,卻連基本醫藥賠償也苦等不到,這叫民眾情何以堪?

2012/10/28

文章轉載自http://ppt.cc/Rq0H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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