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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10:35:44瀏覽2137|回應1|推薦0 | |
2015-04-20 13:33:43 聯合報 記者高宛瑜╱即時報導 台北市許小姐去年6月到士林一家洗衣店工作,今年2月底離職,被店家要求簽下一張自願自行在外辦理勞健保事項,她不願意簽,後來領到薪資單,發現2月薪資,由原本的月薪2萬9000元,變成以時薪計算的1萬9000元。她拒領薪資,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訴。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陪許小姐舉行記者會,指出洗衣店不願調解,又希望許小姐撤銷申訴,願給付薪資,難道願意給薪資,就不用受罰了嗎? 台北市勞動局科長葉建能說,洗衣店訂下的條件,包括有4天上12小時全天班、前三天為試用期不支薪、前七天為學習期領半薪等,月例休僅四天等,都違反勞基法,每項可開罰2萬到30萬元。另依法只要員工受雇,雇主就必須為其保健保、5人以上公司就要保勞保,即使員工簽了願自辦勞健保的文件,因牴觸法令,也不算數。 葉建能說,開罰一次後,可令雇主限期改善,若仍沒改善,將可再開罰一次。 台北市勞檢處技正黃安心說,之前因許小姐和雇主有意願調解,因此先已勞檢過雇主,但有些文件未補齊,本周會再請雇主補齊文件,針對包括許小姐以內的員工都進行檢查。若違反勞基法,將移給勞動局開罰。 http://udn.com/…/848626-%E9%9B%A2%E8%81%B7%E5%89%8D%E4%B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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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