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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9 09:51:23瀏覽1196|回應0|推薦0 | |
2006.09.29 中國時報 陳洛薇/台北報導 新黨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接獲北投區趙姓民眾陳情指出,他上月收到2張到案違規單,一張是攔檢不停、一張是闖紅燈,違規單舉發的時間是八月二日,但當時他在郵局上班,且駕駛單欄上方註記「一女子騎車」,令他覺得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 趙先生表示,警察錯把女人當男人,他很肯定這是警察擺烏龍,他的太太不會騎車,就讀花蓮教育大學的女兒,當時在一○一打工,也沒有騎車,他認為警察誤看車牌號碼,向警方申訴卻遭拒。 更令他生氣的是,他的戶籍在台北市,但北投分局回函卻要他到板橋監理站繳納罰鍰,原來是員警抄錯公文,如此發文過程粗糙,更令他質疑員警接受民眾申訴的態度。 潘懷宗也質疑,針對行駛中的車輛,員警以「眼見為憑」作為舉發證據,若民眾違規行為屬實,依現行犯當場舉發取締是理所當然,但民眾確實有不在場證明,難道就如同回函內文所示「逕行開單舉發車主,且不需檢附照片」,只要員警舉發,不需舉證,申訴即駁回,民眾只能被迫接受嗎? 此外,員警也可能看錯車牌號碼,或者趙姓市民的車牌被偽造,員警執法時,理應完整舉證,單憑眼睛為證,實令人難以信服,建議員警應攜帶相機、錄影機等科學配備蒐證。 舉發單位北投分局七組組長陳建谷表示,舉發的女騎士雖非趙姓車主本人,但確實是趙姓車主的車牌號碼,因此員警才特別註明「一女子騎車」程序並無問題,若趙先生仍認為有問題,可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以司法程序解決。 監理所則認為,這起事件中,被舉發的車主、員警各執一詞,可能雙方都沒錯,而是車牌號碼被偽造了,應移送警察機關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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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