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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辭職適用卸任禮遇?馬英九:未明文規定
2006/09/20 09:51:11瀏覽595|回應0|推薦0

總統辭職適用卸任禮遇?馬英九:未明文規定

中央社 2006-09-19 16:36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十九日電)台北市長馬英九今天表示,有關總統副總統卸任禮遇條例的「卸任」定義,是否適用總統主動職辭,並未明文規定,若有疑義,應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

台北市議會下午舉行市政總質詢,議員潘懷宗質疑有關總統副總統卸任禮遇條例中的「卸任」定義,是否適用總統主動職辭?

馬英九表示,「卸任」是指離開職務,但如何卸任未明文規定,有可能是辭職或身體因素而離開職務,應該都適用。

他說,除非是內亂外患罪判形確定才不適用禮遇,總統若犯貪污罪,因擁有總統名器階段不能刑事追訴,若離開職務就可追訴。但若貪污罪判刑確定,總統就不能再獲禮遇

潘懷宗也指出,有些學者認為「卸任」的立法意旨是指「任滿離職」,辭職應屬另一法律層次的問題。馬英九答說,若涉及主動辭職,究竟構不構成禮遇條例中「卸任」等疑義,應由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因為要思考法律問題時,應要考慮各種情況。

文字來源: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609/20060919335795.html

照片提供:潘懷宗議員研究室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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