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區杜小姐問: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應如何報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
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若舉辦旅遊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或以現金定額補貼,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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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09:32:39瀏覽222|回應0|推薦1 | |||||||
全文網址: 稅務問答/全體員工旅遊 不算個人所得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37808.shtml#ixzz1eg0O9EZZ Power By 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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