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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6 09:23:56瀏覽622|回應0|推薦0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金管證交字第1000040523號 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特定人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時,其受讓「特定人」之條件規定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二、內部人持有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異動時,亦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三字第○九七○○六九一六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陳裕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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