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已收到您99年1月21日電子郵件。
有關 臺端函詢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之依據為何一節,經查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求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又合理勞動條件係依照本會「職類別薪資調查」之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訂定。準此,本會依前揭規定及最新職類別薪資調查數據,業於99年1月13日以勞職許字第0990510020號令訂定「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0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發布實施。
以上說明,如果您仍有疑義不明,您可以電洽本會職業訓練局承辦人(姓名:林玟伶;電話:02-85902328)。另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均有即時更新的雇主聘僱外國人相關法令資訊,歡迎您多加利用!
敬祝
身心健康!快樂平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新進的員工用同業的平均薪資,這合理嗎?
什麼叫平均?不是有一半人比你高,一半人比你低?
不是該用初任人員的平均經常性薪資嗎?
主管官員,請問你們新來的同事,職級、薪資可以馬上跟你一樣,這樣叫公平﹗那你多年的努力是「混」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