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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也沒道理,更沒效用的規定,又非看不可的法令﹗
2010/01/18 10:20:42瀏覽882|回應2|推薦0

為了保護國內勞工,設了那麼多的外勞使用門檻,有用嗎?

不合理也沒道理,更沒效用的規定,又非看不可的法令很多,以下就是一個﹗

用平均薪資來控管任用外勞前的國內招募,那國內招募應該很多人應徵吧﹗因為又不能「選才」又得付「高起薪」,那對嗎?

提高外籍勞工使用成本,在產業沒有升級的狀況下,產業能生存嗎?雇主怎麼辦?外移更嚴重而已,最後造成更多勞工失業。應該是管控使用外籍勞工的「合法」使用。多少外籍勞工是非法?看看演藝人員的女傭,有多少是「真正」合法引進,還是「張冠李戴」。

資料性質:規則(§159,II,2)
公發布日:99.01.13
文  號:勞職許字第0990510020號令
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規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摘  要:制(訂)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勞職許字第0990510020號

訂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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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無南事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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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的員工用同業的平均薪資,這合理嗎?
2010/01/28 17:27

本會已收到您99年1月21日電子郵件。

有關 臺端函詢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之依據為何一節,經查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求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又合理勞動條件係依照本會「職類別薪資調查」之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訂定。準此,本會依前揭規定及最新職類別薪資調查數據,業於99年1月13日以勞職許字第0990510020號令訂定「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0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發布實施。

以上說明,如果您仍有疑義不明,您可以電洽本會職業訓練局承辦人(姓名:林玟伶;電話:02-85902328)。另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均有即時更新的雇主聘僱外國人相關法令資訊,歡迎您多加利用!

敬祝
身心健康!快樂平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新進的員工用同業的平均薪資,這合理嗎?

什麼叫平均?不是有一半人比你高,一半人比你低?

不是該用初任人員的平均經常性薪資嗎?

主管官員,請問你們新來的同事,職級、薪資可以馬上跟你一樣,這樣叫公平﹗那你多年的努力是「混」的嗎?



天下無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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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勞動條件?
2010/01/21 15:40

勞委會的官員是不看電視?

104、1111人力銀行都有初任人員薪資統計,都沒有這個「合理」?

那是「官員不知民間疾苦」,還是政策性「作」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