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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2008/08/21 11:39:49瀏覽737|回應0|推薦1
From: 勞委會 
To:
Sent: Tuesday, March 23, 2004 11:10 AM
Subject: 勞保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吳先生您好!

您的電子郵件本會已經收到了!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期間,以特別休假取得原有薪資,得否請領傷病給付一案,查本會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七○九二九號函略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復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之權利,雇主應發給工資。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如因請特別休假致未能領取該傷病期間之工資部分,仍屬損失『原有薪資』,為免影響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被保險人得依上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台端如符合前開規定,自得請領傷病給付。如仍有疑義,可逕向勞工保險局(電話:23961266)洽詢。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敬啟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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