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ngchu 加吉:格蘭湖島遊記
我要說的是,別解釋得那麼精簡,請看某某函﹗
不過,仍請貴會將舊有解釋函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二五九號令昭示出來,謝謝﹗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勞保3字第0970140335號
核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受僱勞工,經僱用單位或雇主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規定,依本會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二五九號令辦理。
主任委員 王如玄
您好:97年8月11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有關台端疑義,復說明如下:
一、查本會97年6月30日勞保3字第0970140259號令全文為: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本會91年1月4日台90勞保3字第0055531號函停止適用。
二、因本會97年8月5日勞保3字第0970140335號令與上開6月30日令釋,僅適用對象不同,為避免重複規定,爰核釋依6月30日規定辦理。另本會現行函(令)釋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cla.gov.tw)便民專區-勞工法令查詢-函釋查詢,鍵入函(令)釋文號即可查詢其全文內容。
感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依其說法,報到前受傷也算「職災」?那雇主不是還沒看到人就要先付職災的薪資補償?
立意真好﹗但是雇主會不會太吃虧?那沒報到,誰幫他加保?所以,看看就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