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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資已滿25年符合退休資格但未滿60歲者,可否適用年金給付?
2008/08/08 15: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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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0970731
收文文號:
0970075845
認 證 碼:
1212
主 旨:
請問勞保年資已滿26年符合退休資格,但僅42歲者,如未於98.1.1前申請老年給付,是否需等到65歲才符合請領資格?
陳情內容:
當勞保年資已滿26年且符合退休資格,但僅42歲者,如未於98.1.1前申請老年給付,是否需等到65歲才符合請領資格?若98.1.1以前未退,98.1.1以後失業,可否立即申請勞保老年年金?
回覆內容:
您好:97年7月31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一、有關所詢老年給付問題,依據立法院97年7月17日三讀通過之勞工保險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規定,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在年金施行後,於符合現制老年給付條件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年金給付。選擇現制老年給付者,其給付條件及給付標準仍依現行規定辦理,並未變更。
二、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滿15年且離職退保者,得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上述年金請領年齡於施行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另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減額年金,每提前1年,減給4%,最多減給20%。
三、另勞保年金施行後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勞保條例第30條請求權時效之限制。故保險年資滿15年且已離職退保者,俟其符合年金請領年齡時,再請領老年年金即可。
敬祝 萬事如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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