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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的寄望「社會責任報告書」的專家會不會太單純了?
2014/12/30 12:36:00瀏覽313|回應0|推薦4

有感自︰資誠專欄/經得起考驗的社會責任報告書

企業社會責任這個抽象名詞,透過了CSR報告書展現給大家看,但是CSR報告書和財報一樣,多數人是看不懂其中奧秘,只是跟著大家看熱鬧罷了……

何況,CSR報告書,它更是一本宣傳品,除了必要的「隱惡揚善」之外,對於惡質的企業主而言,也是一種必要的包裝,即使是黑心企業也能包裝出高貴的良心企業。回頭看頂新不就是這樣?

所以,CSR報告書入法強制公布,除了寄望吸引外資注資之外,最大獲益的是輔導機構和驗證機構。

對於一般『利害相關者』而言,找不出公開的「社會責任」殘餘的惡心,就糾不出不良企業主,就不能讓惡質企業主不敢為惡。

但良心是要靠體會的,黑心是靠政府智慧查察的,端看企業自行包裝好的CSR報告書,再加上轉導機構的美化包裝,與驗證機構的商業保證之下,能不產生利害共同體的黑心包裝,那才更有鬼?﹗

所以,如果法令只規範企業,那便是讓黑心企業多了一本宣傳品而已,政府反而是捨棄用智慧查察而循書面查察的逃避責任的作法,這教人民如何看待「大有為」的政府、官員與公務員?如果真要訂法查黑心的話,那也要加諸輔導機構、驗證機構的法令責任,例如,共同承受『連帶賠償責任』,這才有助於真正實現『公告』的意義。

否則,還是騙局一場﹗經不起考驗的,頂新事件就是個標準範例。

以上為本人淺見,了表一笑﹗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
,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
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爰共同制定本實務守則,以資遵循。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訂定公司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以管理其
對經濟、環境及社會風險與影響。
第   2    條
本守則以上市上櫃公司為適用對象,其範圍包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之整體
營運活動。
本守則鼓勵上市上櫃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
,以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
員工、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企業責任為本之競爭優勢。
第   3    條
上市上櫃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
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
管理方針與營運活動。
第   4    條
上市上櫃公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   5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
聯性、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
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
後,並提股東會報告。
股東提出涉及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議案時,公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
議案。
   第 二 章 落實公司治理
第   6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
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建置有效之治理架構及
相關道德標準,以健全公司治理。
第   7    條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
,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或願景,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
    管理方針。
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並核定企業社會責
    任之具體推動計畫。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上市上櫃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由董事會
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
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
第   8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定期舉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
二項等事項。
第   9    條
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之管理,宜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專
(兼)職單位,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
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上市上櫃公司宜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
略目標及利害關係人利益。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
懲戒制度。
第  10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於
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
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第 三 章 發展永續環境
第  11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適切地保護自然環
境,且於執行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時,應致力於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第  12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
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第  13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該制度應包括下
列項目: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二、建立可衡量之環境永續目標,並定期檢討其發展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三、訂定具體計畫或行動方案等執行措施,定期檢討其運行之成效。  
第  14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擬訂、推動及維護相關
環境管理制度及具體行動方案,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
課程。
第  15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
,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
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及人類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第  16    條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上市上櫃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並訂
定相關管理措施。
上市上櫃公司應興建與強化相關環境保護處理設施,以避免污染水、空氣
與土地;並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
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第  17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
予以揭露,其範疇宜包括: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外購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上市上櫃公司宜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依營運狀況與溫室氣
體盤查結果,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及將碳權之取得納
入公司減碳策略規劃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變遷之
衝擊。
   第 四 章 維護社會公益
第  18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相關法規,及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如性別平等、工作
權及禁止歧視等權利。
上市上櫃公司為履行其保障人權之責任,應制定相關之管理政策與程序,
其包括:
一、提出企業之人權政策或聲明。
二、評估公司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對人權之影響,並訂定相應之處理程序
    。
三、定期檢討企業人權政策或聲明之實效。
四、涉及人權侵害時,應揭露對所涉利害關係人之處理程序。
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
懷弱勢族群、禁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僱傭與就業歧視
等,並確認其人力資源運用政策無性別、種族、社經階級、年齡、婚姻與
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以落實就業、雇用條件、薪酬、福利、訓練、考評
與升遷機會之平等及公允。
對於危害勞工權益之情事,上市上櫃公司應提供有效及適當之申訴機制,
確保申訴過程之平等、透明。申訴管道應簡明、便捷與暢通,且對員工之
申訴應予以妥適之回應。
第  19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及
其所享有之權利。
第  20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
急救設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上災
害。
上市上櫃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第  21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
發展培訓計畫。
上市上櫃公司應將企業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政策中,以
確保人力資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第  22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員工定期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
理活動和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上市上櫃公司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並提供員工
必要之資訊與硬體設施,以促進雇主與員工及員工代表間之協商與合作。
上市上櫃公司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第  23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對產品與服務負責並重視行銷倫理。其研發、採購、生產
、作業及服務流程,應確保產品及服務資訊之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
開其消費者權益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
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  24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上市上櫃公司對產品與服務之行銷及標示,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
不得有欺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損害消費者權益之
行為。
第  25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並管理可能造成營運中斷之各種風險,降低其對於消
費者與社會造成之衝擊。
上市上櫃公司宜對其產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公平
、即時處理消費者之申訴,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確實尊
重消費者之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  26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
其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上市上櫃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宜評估其供應商是否有影響環境與社會之
紀錄,避免與企業之社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
上市上櫃公司與其主要供應商簽訂契約時,其內容宜包含遵守雙方之企業
社會責任政策,及供應商如涉及違反政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
會造成顯著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  27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評估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
之人力,以增進社區認同。
上市上櫃公司宜經由商業活動、實物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
服務,參與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機
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
   第 五 章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  28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
並應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
明度。
上市上櫃公司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資訊如下: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企業社會責任之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
    體推動計畫。
二、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與財
    務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三、公司為企業社會責任所擬定之履行目標、措施及實施績效。
四、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五、主要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重大議題之管理與績效資訊之揭露。
六、其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第  29    條
上市上櫃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指
引,以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並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高
資訊可靠性。其內容宜包括:
一、實施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三、公司於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及促進經濟發展
    之執行績效與檢討。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0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
之變遷,據以檢討並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以提升履行企
業社會責任成效。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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