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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如果這樣還不算家暴?那家暴法可以保障誰?(聲援趙岩冰)
2007/12/02 01:19:30瀏覽779|回應0|推薦0

如果這樣還不算家暴?那家暴法可以保障誰?

(轉載自性別流s(Gender Streams) )

如果有天這樣的事也發生在妳我身上…

■ 事件緣起:
趙岩冰,一個懷著夢想與企盼嫁到臺灣來的女子,想望著可以和臺灣的丈夫廝守終老並改善她為供養在美國讀書女兒的經濟負擔。結婚容易相處難,婚後不久,雙方即因成長背景、政治意識、工作及家庭生活費等問題發生摩擦。丈夫經常以「不要臉」、「毛澤東的雜種」、「給我戴綠帽子」、「蕩婦」等等不堪的言詞辱罵。除此之外,丈夫也不准她外出工作與其他人交往,並要求趙岩冰要改信基督教。新婚不到一年的時間,丈夫甚至以棍棒、椅子毆打趙岩冰造成她身體及四肢的瘀傷。短短兩年內,趙岩冰向法院申請了兩次家暴保護令獲准,其夫更因第二次傷害行為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行。

今年二月,趙岩冰因子宮頸癌開刀所產生之身體不適請求丈夫協助就醫,並要求幫忙支付醫藥費。然丈夫非但無視於她四天未進食與身體疼痛還當下拿出菜刀,威脅她若再伸手要錢,就要把她的「腦袋剁掉」。驚恐、害怕、無助與氣憤,便以菜刀失手將丈夫刺死。趙岩冰也在犯行後隨即向派出所報案自首。

◆ 人命關天,所以不算家暴!?
本案一審判決,法官採信趙岩冰因為在長期的家暴情境之下,所產生之「受暴婦女症候群」因此特別敏感於任何暴力徵兆。並深信自己隨時有面臨生命或嚴重肢體傷害之立即危險。因此在當丈夫以菜刀示意與言語恐嚇情況下,趙岩冰的殺夫舉動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可惜,檢察官無法接受,並宣稱趙岩冰為擁有碩士學歷之高級知識份子,因罹患子宮頸癌後將近一年時間住院,之後與丈夫分居上下樓,沒有朝夕相處之事實,況且其所受肢體傷害均只有四肢瘀青還知道要向警方報案申請保護令,可見趙岩冰本人不是個順服的妻子,不符合長期受暴婦女的特徵。「人命關天」,因此律師辯稱趙岩冰是因基於義憤及正當防衛而殺人之論點,檢察官完全無法採信,而提起二審上訴。

★ 女人究竟要被打成怎樣才算家暴?
回顧1998年所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為:「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行為」,該法中亦定義騷擾為「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以本案的情況看起來,趙女無論身體上、精神上皆有受到丈夫的侵害行為。趙岩冰是以請求司法救濟,希冀法律途徑來為她伸張正義,尋求保護。然檢察官卻以「高學歷」、「四肢均為輕傷」、「趙女並非逆來順受之人」、「即使受輕傷亦報警處理」來反駁拒絕趙女並非為長期遭受家暴之受虐婦女之事實。原來進步的法條只是擺著好看,臺灣的受暴婦女非得要被打的遍體鱗傷重傷住院、低學歷、柔順乖巧且還不懂得遭受丈夫暴力要報警處理能符合司法人員眼中的家暴標準?!這樣的家暴法與判定標準究竟可以保障我們婦女同胞什麼?!我們所依恃的公平正義在哪裡?如何可靠?

▼ 如果妳/你也看不下去,可以一起來行動…

加入法院觀察團,以民意的力量,監督法官與檢察官
趙岩冰的案件即將在12/05(三) 下午15:00於高等法院第五庭開審,
我們需要多名志工與民間司改會之法院觀察團,一同共赴高院,來看看代表人民追訴犯罪、主持公平正義的司法人員如何審理這樣的家暴案件。

如果妳/你也願意關心

請聯絡
民間司改會
負責人名:潘淑琴
信箱:shuchin@jrf.org.tw
電話:02-25231178轉13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研究生
黃淑怡
信箱:nina-lazycat@yahoo.com.tw
電話:0933241498


(司法的錯誤判決將會扼殺這已移民夢碎的女子,請別讓家暴事實被殺夫埋沒。)

聲援舊文:

參考連結:趙岩冰殺夫案-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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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arch&aid=14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