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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 13:53:09瀏覽860|回應3|推薦18 | |
今天一庭定生死 打掉了一宗纏訟多年訴訟案的缺席判決 本案一開始為年輕夫妻婚前共同購買房屋以供居住 未經數月男方要求離婚故提出分居協議....然而 女方於男方委請律師逼迫下臨時前往不諳英文的父母親家要求父母簽字 父母見該份由多倫多專執家庭法的中型律師事務所所擬定的文件誤以為僅擔任見證人 故而不疑有他 在未經諮詢律師情況下於見證人欄旁的另一側簽字.... 男方回到亞洲家鄉 仍委請該事務所進行離婚後續事 女兒隱匿種種事實並挪用父母金錢 當原告執行該缺席判決查封法拍女方名下物業後女方才知不妙 於是委請執業多年的老外律師處理 律師D.S.收錢接受當事人委任後竟沒有做任何事讓案情更加複雜惡化 以致於禍及父母(該律師現今因被其他許多當事人投訴到律師公會 調查後已被停牌) 原告事務所多位律師趁此亂象以不正當手段迷亂誤導法院取得另一判決(該另一衍生案件之審理法官有重大過失) 繼而將該父母銀行帳戶凍結並從中取走當時所有存款 以致於全家陷入經濟困境 父母好不容易攢下的退休老本全都被處分 此過程數年中其承辦律師D.S.消失不見.... 直至今春 其父母發現銀行帳戶被凍結後 詢問銀行下才知情況如此嚴重 存款被對造事務所以誤導法院而取得之判決執行而將存款取走....當事人諮詢許多執業近20年的好外資深律師 每位律師都說前所未見 卻都未能有較清楚的判斷....直至因另一保險訴訟案件找到我與搭檔 第一次諮詢後 懇求我們能協助處理這個爛攤子....搭檔本不想接這種必須質疑並對前後至少6位經手同業追究責任又耗費心神的案件 我反覆思考 若能以此案例對家庭法混亂不明的加國樹立將來之法律依據 應是好事一樁 我說服搭檔 始向法院調卷 法院最初卷宗竟然不翼而飛!!似乎有人意圖淹滅證據?!(加國法律制度漏洞百出 法院行政效率極差 雖對此等現象已司空見慣 但仍憂心影響司法公正) 此缺席判決裁定庭於今日之前已經由兩位不同法官開庭審理 原告猶太律師本一副必贏模樣 到第一庭庭前不斷追問我是否認同他的法理(當然知道他錯 但豈能說?) 開庭時他自己才發現犯了嚴重錯誤故要求展期 第二庭法官極力勸解 特意安排在她的辦公室會談試圖和解 並要求對造律師當下致電給居於亞洲的原告法官對和解之建議 法官對我陳述對造律師以及其事務所資深律師的種種卑劣行為極為在意 亦併提到法律制度疏漏 以及法院未經審查便下達執行令的錯誤足以導致加國癱瘓 並浪費司法資源.... 對造律師當場默認我質疑該事務所的非法手段 剎時有如鬥敗公雞 我仍如往常低調應對 因為他並非一開始接手的律師 當時力勸和解的法官眼見和解無望 只能另擇半天庭期做長時間審理 我方多次提出此庭和解建議並附帶費用請求 希望對方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做無謂更大的傷害 然對造律師未能接受.... 後任法官熟讀卷宗發現原告律師犯下多項嚴重錯誤 庭中不時質疑他對家庭法的認知是否有誤 以致於對造律師當庭信心崩潰 語無倫次 不斷說該女不但欺騙她的父母 也騙取她父母的信任與金錢....對造律師為怕我方當事人投訴其事務所種種非法行為及搏取法官同情 故補上一份抹黑搞臭女方當事人的形象文件 我方向法官道破他的用意....當法官審後將做出判決時 詢問我方訴訟費之請求 對造律師為避免他敗訴必須負擔我方所有費用 竟故意造謠謊稱第二庭改期到今日是因為我方犯錯 我方直接向法官說明當日情況 法官詫異之餘可看到對對造律師此舉失望之態 我方續指出對方不可能將已非法取得並匯至亞洲之存款返還 法官明指他之責任 並同意我方要求他當事人必須將一萬元加幣存入法院做為本案後續保證金....該名律師面對種種質疑當場傻眼 法官退庭時全場起立 她語重心長指出對造律師所犯錯誤 任何人都應於法律平等之下處理事務 即使可能有任何人說謊....她認為該案應以和解方式解決 不應浪費司法資源....然而 清官難斷家務事 只要一方拒絕 訴訟被迫必須進行直至判決確定 本案中法院顯有過失 法律制度更是漏洞百出 中途和解並不見得是最公平的做法 幾位承審法官明知法院同僚對我當事人造成之損害極為嚴重 為遮蔽真相 紛紛擺出另一種姿態力勸和解 然而一旦和解 法院不會承認其錯誤 亦不會負擔賠償責任 我深信更不會有任何執法人員改變做事含混的態度 所以與當事人詳談 分析種種問題與後遺症之後 決定續行後續訴訟 並開始對所有經手律師追究其個人與事務所之過錯.... 該庭我方全贏! 雖然回到正常程序後免不了跨國訴訟的激戰 法官虧對方律師說我方恐有必要到某國進行訴訟後續(順便旅行 看似冷面的女法官此舉讓我啞然失笑) 可預見未來必須數日連夜以網路進行交詰詢問 受過大陸法系教育的我們法理非常清楚 更何況終日面對最歹毒 誣告案件為多的我們而言豈無看透人性的能力? 今日一戰再次打破猶太律師無論能力或專業都最為優秀的神話! 若引為案例將對加國家庭法產生長遠的影響--- 法院無法還原事實或真象 只能靠證據說話! 即使證據可以偽造或變造 即便證人可以串供 對於許多看慣社會亂象或是熟知人性的法官或專職訴訟律師而言豈會心裡沒數? 法官肩負國家社會重任 律師不應只以賺錢為目標 應該要擔待社會正義與利他 該律師讓我最反感的是他為想搏取法官同情 故而告訴法官無論他再努力當事人也不會感激他 若他敗訴他更不可能賺到律師費....若我是法官 我會質疑他執業心態而對他產生反感 然對當事人而言 豈人人皆有能力負擔龐大的訴訟費用? 更何況是短則數年 長則數十年的精神折磨? 父母子女之間 同事長官之間 男女朋友或夫妻之間 甚至一般朋友或兄弟姐妹之間 股東公司之間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 醫病之間等等 任何的關係都會隨外在環境的改變而改變 當發生利益衝突時 自私自利者往往指黑為白 扭曲事實 想盡辦法設局陷害 甚至為保一己之利不惜抹黑栽贓那些曾經幫助過他們的人 或是利用刑事誣告以取得非法利益....無論任何人面臨此種情況都應該要果斷理智 當機立斷去處理 即使今天是父母因為偏心某子女 或是父母家人行為有偏差 身為家庭成員都應該盡可能去導正以免將來惡化終至不可收拾 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做人處事若總能顧全大局 一視同仁 想到最遠最惡劣的問題便應該從一開始就預防問題發生 當事情發生時要能勇敢面對處理 即使被抹黑或背黑鍋也都應該去試著解決問題 如同醫師發現病患癌症初期立即動手術切除或投以其他治療 及時治療不但能抑制病情惡化 或可斷根 不至於一發不可收拾 預防勝於治療 若已預見最壞的情況 任何人都不應該逃避問題 最好當機立斷馬上處理 一般人面對以訛傳訛的情況更應該加以制止 無論是網路謠言或是一般查無實據的惡意中傷 或部落格吹牛亂扯或混淆視聽等種種現象 每個人都有責任! 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 那些知法犯法 不知悔改的人終有受法律制裁的一天 或許別人容忍是因為輩份 或是不願降低水準與其一般見識 這些明知故犯的行為都經不起訴訟或公評! 而非家屬的旁人究竟如何看待這些行為? "賤格"罷了! 俗語說"人在做 天在看" 無論宗教信仰為何 宗教的本意是勸人向善 尤其佛教之"造業" 縱使平日吃齋唸佛 若其心不正 成天歪曲事實誹謗他人 或散佈謠言而造口業 或口中唸佛行為卻知法犯法 其等後果如何? 功德不抵所造業! 夜路走多了終會見鬼 我心向明月 奈何明月照溝渠 台語或可說"好心被雷劈" 講的難聽是隱喻對方狼心狗肺! 養兒防老這句話在現今的社會已經不起價值觀與道德的低落的考驗 國外年邁父母受子女欺凌者屢見不鮮! 如今年邁父母不應抱持這種心態 應該要趁還有行為能力前及早為自己退休生活好好規劃 尤其許多移民國外者 面對非常繁雜的法律制度與規定 更應及早依法指定一旦於喪失行為能力時由誰來擔任"執行人" (安省於1994年前後要求名下擁有物業者必須指定兩位執行人 此目的是為預防財產爭奪和對喪失行為能力的人身體生命的處理等) 以免發生意外或身心健康問題導致喪失行為能力時被遺棄 我國(台灣)立法院雖善意制定孝親條款 但可常見被嗜賭如命 拋妻棄子的丈夫濫用 或是手足之間誣告他人的工具! 人生最悲慘莫過於人在病床上還要面對各種財產爭奪訴訟 以及無人負擔龐大醫療照顧費用等情形 社會上不乏許多為人妻者不惜利用刑事誣告丈夫以謀取高額贍養費並剝奪丈夫監護及探視子女之權利 教小孩從小仇恨他人等種種現象導致小孩長大成人後產生心理陰影或是因為行為偏激而觸法 除了嘆說世風日下 人心不古 除了可悲可恥之外 還能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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