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海軍潛艇軍港被漁船包圍 軍用航道常被堵塞 (怎麼突然關心起這個來了!)
2008/12/27 05:13:07瀏覽149|回應0|推薦0

中國海軍潛艇軍港被漁船包圍 軍用航道常被堵塞

 
2010年03月03日
解放軍報

軍港周圍高樓林立。攝影 彭糾

民船穿梭往來、漁網星羅棋佈、高樓鱗次櫛比……請看來自海軍某潛艇支隊的新聞調查——

軍港安全:“突圍”之路任重道遠

■本報記者 張曉祺 特約通訊員 彭 糾

這是發生在海軍某潛艇支隊軍港的真實一幕:一艘潛艇駛離碼頭赴某海區實射魚雷,出港過程中魚雷發射管竟被漁民違章設置的養殖網纏住。

“真是太危險了!如果潛艇出港後按照計畫發射魚雷,後果不堪設想。”事情過後,參加那次實射任務的艇員談及此事,仍心有餘悸。

近日,記者在海軍某潛艇支隊軍港調查時深切感到,《軍事設施保護法》頒佈施行20年之際,軍港安全仍是一個並不輕鬆的話題。

令人擔憂的現象——

軍用航道常被堵塞

海軍某潛艇支隊的碼頭位於有“黃金海域”之稱的一個開放式港區內,駐地養殖業、捕撈業比較發達。軍港內,民船穿梭往來、漁網星羅棋佈、高樓鱗次櫛比……到了颱風季節,進港避風的漁船更是密密麻麻,佔用了大片海域,嚴重影響了部隊正常戰備訓練。

採訪中記者聽到這樣一件事:在一次演練中,該支隊一艘潛艇按預定時間駛離碼頭,出港過程中數艘小漁船出現在前方,拉汽笛、喊話均不奏效,小漁船依然慢慢悠悠擁堵在軍用航道上。潛艇左拐右繞,時停時進,好不容易才從“鐵桶陣”裏擠了出來,比訓練計畫多用了近1個小時。

堵塞軍用航道,和平時期直接干擾戰備訓練,戰時的嚴重後果更是不堪設想。雖然各級都明白這個道理,但是清理航道涉及軍地多個部門,統籌協調難度較大,效果並不明顯。

 “除了隨意佔用軍用航道,軍港正規化管理也令人頭疼。”談起軍港安全,某潛艇支隊支隊長王再傑滿臉憂慮,“營區周圍高樓林立,軍港情況一覽無餘。不僅如此,還經常有群眾翻牆進入營區釣魚、撿海螺、抓螃蟹,給軍港安全帶來隱患。”

對潛艇而言,保持高度的隱蔽性極為重要。海軍潛艇碼頭,更是屬於重要的軍事禁區。但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隨著當地旅遊業迅猛發展,每年都有大量遊客前來觀光。有的遊客只需花幾十元錢,便可租用民船到軍港附近遊玩。個別遊客甚至對停泊在碼頭的潛艇進行拍照、錄影,將潛艇的一舉一動盡收眼底,使部隊安全保密形勢日趨嚴峻。

返航潛艇“遭遇”漁船。攝影 彭糾

不容回避的話題——

有法可依執行卻難

國無防不立,民無軍不安。軍事設施是國家鞏固國防、抵禦侵略的重要依託,與國家安危、民族命運息息相關,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保護。

《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在軍事禁區和管理區內,嚴格禁止設置各類非軍事設施。漁船隨意進入軍港佔用航道也為法律所明文禁止。軍港內撒下的漁網、堵塞航道的漁船、出入軍港的群眾,都可能對海軍艦艇部隊遂行軍事任務造成影響。

《海軍軍港管理條例》第二節第37條明確規定:軍港港池、航道和錨地區域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置固定網具、養殖設施或者從事有礙艦艇航行、錨泊安全的活動。第二節第44條規定:不得在港池、航道內游泳、釣魚、捕撈和養殖。第二節第34條規定:嚴禁地方船舶進入軍港水域觀光、遊覽……

有法律法規做後盾,執行起來為何常遇“梗阻”?記者通過調查發現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國防觀念淡薄。軍港周邊個別群眾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正如一位搞養殖的漁民所言:“這麼好的避風港,光讓艦艇出入太浪費了,和平時期我們佔用一下,要是真打起仗來,我們撤走不就行了!”

——缺乏有效管理。港區管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當地公安、國家安全、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漁政)、工商、林業、海洋等多個部門,僅靠部隊的力量遠遠不夠。

——執法力度不夠。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保持法律威嚴的必備前提。執法力度不夠,導致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警戒小艇清理航道。攝影 彭糾

防患未然的對策——

內引外聯主動作為

“面對嚴峻的安全形勢,等和靠不是辦法,想和做才有出路。”這個支隊政委張平向記者介紹,“這兩年,我們通過內引外聯主動作為,對軍港安全管理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初步成效。”

支隊人大代表多次在駐地省、市人大會議上就加強軍港管理發出呼籲,督促地方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發揮作用。支隊定期聯合當地公安、漁政、港監、水產、海洋等部門,對軍港內遊弋的民船和佈設的漁網進行專項清理,緩解軍港航道不暢的問題。

為使軍港安全得到長期保證,支隊職能部門和駐地公安局建立合作機制,定期通報重要資訊,共同解決威脅軍港安全的問題。去年,支隊職能部門11次派人走訪駐地公安、漁政、海洋等部門,駐地相關部門協助部隊處理了20餘起在軍港附近發生的違法活動。

“治標”的同時更要“治本”。支隊定期派出國防教育宣講員,向當地漁民宣講《國防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發放部隊印製的宣傳手冊,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

針對營區周圍漁民擅闖軍港碼頭的問題,支隊聘請兩位當地青年黨員擔任營區週邊治安員,由他們協助部隊進行營區周邊的巡視與檢查,勸說準備進入軍港的群眾馬上離開。

與此同時,支隊投資建成碼頭指揮監控系統,攝像頭遍佈軍港各個角落,影像可即時傳輸並保存到監控室的電腦中,有效加強了軍港的安全管理。

採訪結束之際,支隊政治部主任劉正華希望通過本報呼籲:“國家利益重如山。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任重道遠,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軍事設施保護重要法規備忘錄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1990年12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12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2001年1月12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施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年5月1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關於加強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意見》。

潛艇日常的水上水下航行都需要安全的通道,否則會造成重大隱患。(中國軍網圖)

停泊在碼頭的中國海軍“元”級常規潛艇(資料圖)

出海訓練的中國海軍“基洛”級常規潛艇(資料圖)

停泊在港內的中國海軍“宋”級常規潛艇(資料圖)

在海面上浮的中國海軍“宋”級常規潛艇。(資料圖)




美麗亞龍灣的另一道風景

2010年03月02日 [世界軍事論壇]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