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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報:現在有人把言論自由泛化甚至神化
2009/02/09 11:12:24瀏覽22|回應0|推薦0

言論自由的社會責任

 

現在有人把言論自由泛化甚至神化,這樣就會為荒謬言論甚至謊言爭得所謂自由的空間。企圖經這樣的“神化”,使荒謬言論、謠言、謊言能有表達的自由而不受約束、不承擔社會責任

 

2009-1-19

 

甄言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的自由,但現在有人把言論自由泛化甚至神化,這樣就會為荒謬言論甚至謊言爭得所謂自由的空間。企圖經這樣的“神化”,使荒謬言論、謠言、謊言能有表達的自由而不受約束、不承擔社會責任。

 

我們知道,任何事物的存在和發展都是相對的、有前提的,我們提倡、主張的言論自由亦是如此。言論自由既是權利,也有相應責任,任何權利都是與責任對應的,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責任。因此,任何國家的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而不是超越於法律之外的抽象自由。一方面,這種言論自由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前提。孟德斯鳩有言,“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的事情”,言論自由也是如此。言論自由具有兩面性,既可以為善,也可以為惡。它既能促進社會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釁性、誹謗性語言而惡化人們間的關係;它既能成為弘揚公序良俗的載體,也能淪為敗壞社會風氣的罪魁;它既能消解社會的各種憤懣和不滿,也能在特殊場合擾亂公共秩序。言論自由的兩面性,因現代通訊工具廣泛的影響力而增強了法制規範的必要性,使社會責任意識更加凸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而限制的理由是“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另一方面,言論自由還應該遵守道德的規範。像粗口謾駡、污言穢語等違犯公序良俗的言論都應當受到約束,真正的言論自由應該是在法律、道德的約束內對自己觀點的負責任的理性表達。另外,言論自由還有不同場合、不同群體之分,不同的場合、不同的社會群體在享受著不同的權利的同時,也受著程度不同的約束。這在中國如此,在國外亦是如此。就言論自由而言,行政官員或公務員所受的限制就嚴于一般公民。如有的國家規定公務員在職期間無權向公眾發表個人的主張和意見,不得以個人的觀點來混淆國家在某一問題上的立場和態度等。

 

言論自由是為了真理的表達,而不是脫離法治約束、越過法治邊界、什麼都可以說的所謂自由言說。“文革”給我們一個沉痛的教訓,就是一旦沒有法律準則,可以自由地誣陷、甚至捏造罪名,構陷他人,這種自由是多麼可怕。在現實社會中,每個人都有言說自由,同時也有批駁錯誤、荒謬言論的自由。任何法治社會對誣陷、造謠造成後果的還要依法處理,絕不能使危害國家、社會、他人的言論自由地氾濫。如果造謠、說謊的言論被允許,這不僅與法治建設的目標背向而馳,而且真正的言論自由也無從談起。言論自由必須有利於社會穩定,有利於形成社會共識、促進人民團結、推動社會進步,有利於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

 

林語堂有言,“言論自由是個舶來思想,非真正國產。”西方所宣揚的言論自由是與話語權緊密相聯的,誰的話語權強,誰的言論自由就大,沒有話語權,言論自由就成為水中月,鏡中花,根本不是現實。在某些西方國家的這種政治和輿論環境中,借著話語權強勢,言論自由成了打擊別人的工具和手段。在3·14拉薩嚴重暴力事件中,西方某些媒體不惜歪曲事實、捏造虛假新聞,對中國進行造謠,這能謂其言論自由嗎?他們所主張的言論自由只是強勢下的盛氣淩人的言論自由、是罔顧事實打擊別人的言論自由。種種事實表明,某些人提倡的言論自由,在很多場合下變成了政治工具,而且具有雙重標準。他們可以隨意捏造一個藉口,對他人進行污蔑,這豈不是對其所宣揚的言論自由的絕好諷刺。

 

中國經過改革開放三十年的發展,已成為了一個思想多元、高度包容的現代國家,公民享有廣泛的言論自由和充分的表達空間,但有的人卻不顧這種進步和變化,抱著狹隘的意識形態偏見對中國的這種進步和變化置若罔聞,甚至惡意詆毀。這種做法違背歷史,也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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