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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虐致死案件的處置基本步驟
2010/04/26 16:05:57瀏覽487|回應0|推薦2
雖然台中縣社會處長王秀燕在歷經2007/1/13『黎小弟弟虐殺』和
2010/4/19『母強迫燒炭尋短 女童求救無援』仍然屹立不搖,最新
消息是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未來類似緊急案件,可以依行政執行法
第卅六條「即時強制介入」,社工人員必須在受理通報廿四小時內
「看到」當事孩童。

王秀燕處長可以繼續屹立不搖,然而今後社工們不分敬業與否,得在
受理通報後廿四小時內確確實實「看到」當事孩童,再也沒有找不到
人、連絡不上或有留字條等等所謂的正當理由。

這只是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只是
踏出對依法回報的第一線醫院、學校和警方人員負責的一小步。

對於堅持原地踏步的社工,建議請調王秀燕處長麾下,不慎再掉以輕
心、匆匆數十日過而致使兒虐案件驚動全國,可以比照前例扣錢處分,
其餘無請調王秀燕處長麾下,則將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刑法第一
百三十條(廢弛職務)、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及第二百七
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嚴以訴究。

日後不幸倘再有類似兒虐致死案件發生,已有『廿四小時內看到當事
孩童』並作好處置的社工無需負責,但連『廿四小時內看到當事孩童』
的基本步驟都無遵行而引起社會眾聲躂閥時,請向來振振有詞、相互
聲援的社工界閉嘴,沒有羞恥心,沒有發言權。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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