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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不必帶印章,簽名就行
2010/11/17 03:22:59瀏覽15048|回應2|推薦3
選舉快到了。台灣每一兩年就有一次選舉,而每次選舉,選務機關都會鼓勵國民踴躍投票。不過,有一件事,選務機關其實一直在「誤導」選民。
 
不管投票通知單或是選舉公報,還是在媒體上的公開宣導,都會註明「投票時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字樣。其實這是錯的。投票,非帶不可的物品只有一樣--國民身分證。印章其實可有可無,作用和投票通知單差不多,只是「方便」投開票所的選務人員作業而已。
 
紅駝投票,從不帶印章,也從來沒有因而投不了票。只有一次選務人員見紅駝說要簽名,竟然要求加蓋指印。紅駝當場拒絕,並質疑為何拿一方毫無公信力可言的小木頭就可以不加蓋指印,而紅駝親筆簽名反而需要。堅持不到半分鐘,那名選務人員自知理虧,只好乖乖發選票給紅駝。
 
紅駝觀察,以目前的領票名冊設計,當然是用印章對選務人員比較方便。因為印章可交給選務人員,由他們代蓋在方框內。如果是像紅駝那樣要簽名的選民,選務人員必須將名冊調個頭,讓領票者簽名。而且框是接近正方形,和紅駝一樣字寫得比較大的,常覺太擠。但那是以「印章為主」思維下的產物,本來就應該改為以「簽名為主」思維來修改名冊的編排和擺設,讓選務人員和簽名者都更為方便。
 
台灣的「印章文化」近年來稍有改善,但仍然到處得印章身影,紅駝辦公室對面就有四、五家印章店。大多數人到銀行、郵局開戶,仍然習慣只使用印章。其實這是很不安全的作法。紅駝強烈建議改用簽名,最少也得簽名加印章(兩式憑兩式有效)。只有極少數連自己名字都不會寫的人(目前在台灣比例應該不太高了吧),才有使用印章的必要。
 
請看民法總則,是以簽名為主,印章只是「代替簽名」。但是在台灣,印章常常喧賓奪主,不是代替,而是「取代」。
 
 
民法總則第3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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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lexhtwen&aid=460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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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s
2018/10/26 20:22
於法、於安全性,簽名都要優先於印章才對。這觀念真要廣為推廣、宣傳,以跟上時代與國際接軌。

選務人員(尤其領票區)滿多都是臨時打工,不諳法律條文,用印章的他們好處理(不如你所提用轉向名冊、格子形式等),才會硬要要印章。

許多人不甚了解,也常有因(平時少用)懶得找印章,或出門在外懶得繞回家拿,不想沒印章受選務人員刁難,而乾脆不去投票的。致使票數無法真實反映名意。

這樣說來,「需帶印章」這觀念與通知書文字,還間接阻礙了民主活動呢!真該儘速糾正!!!(Lupis.taiwan@gmail.com)

自由發聲的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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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一事不懂一事
2010/11/24 09:05

的確如您所言,為何會印章的權利高於簽名?我也不明白,印章可以隨意被複製,而簽名是比較難被複製。

本人到場加上身份証的佐證之後,為何又一定要印章?實無法明白。至今您的這篇文章後始明白

謝謝您的指點。

戈壁紅駝(alexhtwen) 於 2010-11-26 00:57 回覆:
>的確如您所言,為何會印章的權利高於簽名?我也不明白,印章可以隨意被複製,而簽名是比較難被複製。
  
沒錯,印章只要花個100元(?) ,可以隨時刻一個,而且任何人都可以刻任何其他名字的印章。電腦刻印可以維肖維妙複製其他印章,肉眼非常難以分辨。最離譜的是,如果是篆體字形,又有多少人可以在短時間內辨識出來是甚麼字?是否本人印章?
 
所以說,印章其實是非常沒有身分認證能力的物品。紅駝真的很不明白,為何台灣社會那麼依賴這一小塊木頭。不解不解。
   
 
>本人到場加上身份証的佐證之後,為何又一定要印章?實無法明白。至今您的這篇文章後始明白
  
是呀。本人都到場了,絕大部分人又不是不會簽名,根本就不應該蓋章的,為何還要在所有的公文書和宣導都強調帶印章?紅駝每次看到這樣的字眼,感覺上是受了侮辱:帶印章?你把我當作文盲,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寫嗎?
     
紅駝認為這就是蕭規曹隨、因循苟且、畏首畏尾、不思也不敢改進的官場文化所致。反正前人是這樣,又沒有很多像紅駝的人提出異議,公務員何必「多此一舉」主動改革?
    
反正記得以後不要帶印章去領選票就對了。
  
還有銀行、郵局的帳戶,最好也取消印章,改用簽名。至少也要簽名、印章兩式有效,這樣才安全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