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11/17 03:22:59瀏覽15073|回應2|推薦3 | |
選舉快到了。台灣每一兩年就有一次選舉,而每次選舉,選務機關都會鼓勵國民踴躍投票。不過,有一件事,選務機關其實一直在「誤導」選民。 不管投票通知單或是選舉公報,還是在媒體上的公開宣導,都會註明「投票時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字樣。其實這是錯的。投票,非帶不可的物品只有一樣--國民身分證。印章其實可有可無,作用和投票通知單差不多,只是「方便」投開票所的選務人員作業而已。 紅駝投票,從不帶印章,也從來沒有因而投不了票。只有一次選務人員見紅駝說要簽名,竟然要求加蓋指印。紅駝當場拒絕,並質疑為何拿一方毫無公信力可言的小木頭就可以不加蓋指印,而紅駝親筆簽名反而需要。堅持不到半分鐘,那名選務人員自知理虧,只好乖乖發選票給紅駝。 紅駝觀察,以目前的領票名冊設計,當然是用印章對選務人員比較方便。因為印章可交給選務人員,由他們代蓋在方框內。如果是像紅駝那樣要簽名的選民,選務人員必須將名冊調個頭,讓領票者簽名。而且框是接近正方形,和紅駝一樣字寫得比較大的,常覺太擠。但那是以「印章為主」思維下的產物,本來就應該改為以「簽名為主」思維來修改名冊的編排和擺設,讓選務人員和簽名者都更為方便。 台灣的「印章文化」近年來稍有改善,但仍然到處得見印章身影,紅駝辦公室對面就有四、五家印章店。大多數人到銀行、郵局開戶,仍然習慣只使用印章。其實這是很不安全的作法。紅駝強烈建議改用簽名,最少也得簽名加印章(兩式憑兩式有效)。只有極少數連自己名字都不會寫的人(目前在台灣比例應該不太高了吧),才有使用印章的必要。 請看民法總則,是以簽名為主,印章只是「代替簽名」。但是在台灣,印章常常喧賓奪主,不是代替,而是「取代」。 民法總則第3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