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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 罰
2007/08/20 09:18:44瀏覽6561|回應3|推薦36

尚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罰不慎,刑不恤,豈非如呂氏春秋所言:

「知害人而不知害己」?

 

少時讀軾文章,刑賞忠厚之至論:

「有一善,從而賞之,又從而詠歌嗟嘆之」。

「有一不善,而罰之,又從而哀矜懲創之」。

「若可以罰,可以無罰,罰之過乎義」。

 

古代刑、罰一體,刑事罰抑行政罰不分。

而近代台灣,法治呼聲極高,實質正義觀念則異常薄弱,以致使法律淪為沒有良知的行屍走肉。

大體上,刑事罰規範對象是人性之惡,可由人自然而生的正義感覺察,例如殺人放火;而行政罰,則是政府要求人民配合的管理措施,而人民不配合後不得不然的處分,例如垃圾分類。

所以刑事罰本質上有是非善惡,而行政罰因係管理措施,則無是非善惡可言。

因此,刑罰較重,種類科目較多,有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行政罰較輕,只有罰鍰,罰鍰也應在人民可以承受的合理範圍。

否則政府以行政罰輕賤百姓如草芥,人民焉不視政府與法律如寇仇?

罰,要因為人民有法感但明知故犯而罰。

要罰得理所當然。

而不是如今日之亂象,人民不知法律,法律不管人民。

讓人民被罰得莫名其妙。

刑、罰的有效,不在嚴苛,而在公平。

誠如公元1043年范仲淹在宋仁宗慶曆三年所陳:

「用法枉曲,侵害善良」,是人民最大的苦。

百姓動輒得咎,處罰形同刀俎,人民則為魚肉,少則幾百,還算合理,多則如剛修正公佈的就業相關法規,真的不知道,怎麼會立出那麼苛的行政罰──動則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

拿這種標準去處罰像前陣子的某家建設公司老闆,以求才為陷阱,構騙涉世未深少女,無可厚非──因為那種案件本質上是犯罪。但是拿這種標準來處罰那些不但沒有惡性,只是不知道求職不能做年齡等設限條件的老百姓,是不是太離譜了?

歷代從來沒有因為嚴刑峻法,而能讓人民得以自在過活的太平盛世。

因為嚴刑峻法,關說必定普遍,最後東方哲學思考是為政不得罪巨室,傷及的一定是普羅百姓,根本難以公平執法,無權勢可以依靠的,到時候不只是一家哭,而會是一路哭。

這也是我在國會服務期間,反對鞭刑的原因。

只有輕刑簡賦,社會才能有秩序,人民才可輕鬆過日子。

刑罰可貴的不在輕重,而在公平、徹底、有效。

讓人民可以感受,法律成為一種文化,所謂的法感,法治才有成功的可能。

所以中正紀念館更名事件中,教育部不顧安危在夜間摸黑施工,北府勞工局移送教育部長杜正勝等四人,也同時對沒有安全配備執行拆除的局處開罰。

同樣的,到目前為止,各政黨未備妥員工名冊、未給員工休假,首先被開罰的是國民黨。

前個月,批了一份公文,找來承辦人了解。

「如果照這個作法,有多少人會受罰?」我問:

「追究近兩年,大概有十萬家...」。

「為什麼那麼多?」

「因為今年中央就交下一萬七千多件」。

連我這種一生浸淫法律三十年的人都不知道,老百姓怎麼會知道?

我們是罰什麼?罰惡性、故意、放縱、漠視──

但如果法律只是法律,人民根本不知道,沒有惡性,沒有故意,沒有放縱也沒有漠視,怎麼罰得下去?

難道不了解,人民是多麼辛苦的在活著嗎?

忍心把法律當做刀俎,把人民當做魚肉嗎?

如果易位而處,自己做何感想?

那時我寫了「嚴與苛」那篇文章,希望執法嚴格,但還能讓人感受到大致公平,最重要的是不要刻薄寡恩。

前個星期,就業服務法剛修正公佈施行,處罰之嚴厲,讓人咋舌。

舉個例子:鎖螺絲的工作,規定矯正後(帶眼鏡)至少要0.5以上的視力才能工作,這種求才限制有違反身心障礙的歧視嗎?

最普遍的是年齡,大卡車司機駕照必須年滿20歲才可報考,因此,求才限定「徵大卡車司機,限20歲以上」難道也算年齡歧視?

如果這也算,那麼40歲或55歲的退休優惠專案、60歲或65歲退休規定,甚至是教育部剛才要送立法院的八三法案、八五法案,是不是都算年齡歧視?

我害怕這種法律的極端形式主義,因為那裡頭,沒有法律最需要的正義。

書經上說:「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這樣的法治卻是寧願濫殺無辜,也要歌頌惡法亦法。

這種只顧國庫的收入,卻不顧老百姓死活,也不管法律實質正義的情形,跟納粹執政有何兩樣?

前個星期,我要求同仁在執行新法的處罰之前必須先訂出統一裁罰基準,去顧慮到那些並不知道的人,否則必然有錢有勢的到最後常會關說擺平,被處罰的反而是那些最可憐最辛苦的人。

八月十四日馬英九先生獲判無罪。

市政會議響起一片歡呼聲,可嘆的是,晚上在談話性節目又成藍綠對決的另一個劇碼。

200735「走春九歌」,提到公款、私款的認定,是國家的制度,不是誰的認知。

1952年迄今,國家設立這樣的制度,把半數款項匯入首長的私人帳戶,或是由首長以私人的領據領走,檢方在2007年初春,卻以公款入私帳的理由,依貪污罪起訴馬英九,天下荒謬的事,有勝於此嗎?

刑罰的處分,不只是刑法分則上構成要件的問題,每個處分,都必須在前提上具備──

在通常的概念上,有沒有違法性?

如果使用刑罰制裁,符不符合社會該當性?

行為人對他的行為,有沒有違法性的認知?

否則,如果形式主義是對的,那麼用公家的電話打回家,算不算貪污?

同樣的,行政罰亂了套,成了比刑罰還要嚴苛的法律,而且不須要經過審判。

難道忘了,唐.杜荀鶴「再經吳縣墄」那首詩:

去歲曾經此縣城

縣民無處不冤聲

今來縣宰加朱紱

全是生靈血染成

刑、罰,要慎始啊!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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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文章標題有感
2007/12/27 22:53
對於雇主用污辱人的話語(讓人不舒服)對待下屬員工
質疑員工「是否夠格」領薪以及公佈其他員工薪資大肆批評工作內容不夠格領薪
(雖然工作內容是雇主安排調整的)
對於這樣的雇主是否行為恰當 似乎大家都心知肚明
如果上述的雇主主角換做是勞工局長官
不知作何感想
慎 罰

JohnWong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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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除或修正這樣不公的法
2007/11/02 20:36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
既然知道國家有這麼多不當嚴苛的法
蘇先生或您所能影響的人
如何去矯正這些問題
而不是在此悲嘆

您也知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熱
有絕大半是這個國家有個妖孽人物
也有一部分是這些惡法造成
妖孽人物,我們努力影響週遭的人,在下次大選把他趕走
這些惡法,我們卻無能為力,因為立法院有更多的妖孽無法一一趕走
若蘇先生有什麼辦法能有所作為
請告訴我們,我們十分樂意進一分力


-= John Wong =-
MSN & E-Mail : johnwong1971@gmail.com
易曰:自天祐之,吉无不利。
子曰:祐者助也。
天之所助者順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順,又以尚賢也。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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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中有光,亮在每一人;+U~+U~
2007/08/22 08:59

您的文將會分次慢慢看(心~dorn),

雖明知生命有許無奈,

仍希望營造一公平的世界,使大家及社會一同平等成長,一同朝那目標邁進,

昨和朋友討論在社福機構服務的身心障礙者,

秤的衡量度應如何?,

慎 罰很重要(突憶起一位老師,在那體罰年代,只罰未背好英文單字,感謝其~)

========謝謝您的來訪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