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重點?請閣下不要自說自唱。不需單據報銷的特別費是否實質補貼﹐這才是重點。
當然這不合你的意﹐於是它就是解套﹐報稅問題合你意﹐於是就是重點嗎?
你真的有讀過起訴書和相關規定嗎?特別費不用申報財產﹐不是不准申報財產。以申報財產為罪名﹐無異腹誹。
請看這一段
特別費之性質,財政部因非主管機關,並無權解釋。財政部僅有權解釋應否課稅。查「公款」無課稅問題,亦無須解釋。「公款」必須變成「私款」 後,始發生應否課稅問題。財政部函釋特別費免納所得稅之前提,即係認定特別費經檢據列報後已為「私款」。前函以「因公使用」,作為免稅理由,要知「因公使 用」並不等於「公款」。例如:軍公人員出差,依規定據領之「日費」,即屬「因公使用」,亦可免稅,但領到後已成為「私款」,應無疑義。無論如何,對特別費 性質之認定,捨主管檢察業務、行政部門最高法律顧問之函釋不用,而採認非主管機關財政部之函釋中所引一句話,有欠合理,極為明顯。
如果看不懂﹐你的智商恐怕有點問題﹐如果看得懂﹐我只能說你無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