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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開庭 藍綠對壘
2007/11/30 17:54:06瀏覽1142|回應2|推薦1

馬英九特別費案開庭 藍綠對壘

更新日期:2007/11/30 11:59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三度開庭。藍綠支持者仍壁壘分明,綠營支持者在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左)帶領下,三十日向高院提刑事補充告發狀,認為馬英九一審變更說詞,應為違法判決。中央社記者郭日曉攝     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馬英九特別費案 二審三度開庭言詞辯論

更新日期:2007/11/30 10:06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三十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今天三度開庭。馬英九出庭前仍重申「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庭的公正有期待」,一切仍以平常心看待。今天法庭程序除進行言詞辯論,並由馬英九針對全案答辯陳述。全案預計最快下月底前宣判。

馬英九今天仍提早抵達台灣高等法院,被問及出庭的心情,他仍重申「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庭的公正也有期待」。

今天法庭程序除了進行檢辯雙方言詞辯論以外,還將勘驗部分證據,包含法務部、行政院、司法院等各單位關於特別費的函令解釋。最後進行言詞辯論,由馬英九對全案答辯陳述。全案預計最快下月底前宣判。

上午藍綠支持者仍壁壘分明,分居高院大門兩側,綠營支持者人數較少,但在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帶領下「輸人不輸陣」,口號、標語一樣不少。另外,顏聖冠今天也向高院提刑事補充告發狀,認為馬英九一審變更說詞,應為違法判決。

藍營部分,包括立委、北市議員到場人數較多,支持者幾度以擴音器高喊「馬英九加油」,企圖壓制對手陣營聲勢。961130

檢方移送併辦馬侵占公款案 律師要求退回(馬英九心虛)

馬英九日前告顏聖冠 徐國勇毀謗結果法院裁定併案,馬英九卻不敢面對自己發票核銷的部分,嚇的不敢併案處理,馬呀真膽小!

更新日期:2007/11/30 11:22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三十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再度開庭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就檢方移送併辦馬英九轉帳特別費給妻子周美青以及支付寵物狗馬小九款項,涉嫌侵占公有財物罪、偽造文書罪案情,馬英九辯護律師宋耀明認為,合議庭應將這部分退回。

民主進步黨籍台北市議員顏聖冠等人,今年八月間就馬英九每個月轉匯部分特別費給周美青使用,以及以特別費支付馬小九認領、醫療等費用,到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馬英九涉嫌侵佔公有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罪。北檢分案後,十一月間將全案移送台灣高等法院併辦。

宋耀明在庭訊時指出,相關案情檢方已偵辦完畢,馬英九並無涉法,合議庭應將併辦案情退回。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將馬英九起訴,除台北市政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偽造文書罪起訴,其餘廖鯉等五名當時的市府員工,都獲緩起訴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八月十四日宣判,馬英九獲判無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減刑後為一年兩個月。檢方與余文都不服提起上訴,高院經近兩個月審理後,今天辯論終結,最快十二月宣判。961130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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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twman
最好判個無期徒刑
2007/12/12 20:02

國民黨過去不管買票或做票,我都覺得那是國民黨自己腐敗無能的文化而已,反正我自己不要像他們一樣就好,但中生代的馬英九出頭了,原本期待形像如此優秀的政治人物可以帶領國民黨走出過去的黑金.謊言.欺騙的文化,結果是180度的讓人咋舌失望o

一個外表看來老實的人,說起謊話連詐騙集團都沒的比,就像到外面偷腥的馬英九,偷吃完了還沒來得及穿衣拉起內褲,被眾人撞見了,證據確鑿還能若無其事的說事情不是我幹的,我還要告誰某某等等,唉....!受了那麼多的高等教育,還不如那些在田裡耕種又不識字的農夫們,只能說非常無知.無恥又下流齷齪,

馬英九是該受一些教訓,就像教一個三歲小孩一樣,讓他懂的啥麼是對啥麼是不對,至少讓他有一點是非觀念和羞恥心,大家要努力加油,別在讓馬英九墮落下去了o


石斑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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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是法官
2007/12/01 20:52

假設我是香港/日本/韓國/中國/美國/英國/法國之中任一的法官..

之於本案沒什麼可以置喙的罪行證據

因為證據確鑿.犯意明顯.狡辯無恥=更證明犯罪人(馬鷹犬)毫無悔意!

1.業務費用匯入私帳戶後.若轉入非業務關係人進行非公務使用.為圖利他人.

2.公務員所得之非法定許可收入款.各國法律哲學均視為[不當權力所得]=[贓款]

3.非法律明定許可收入.經申報為私人財產後.等同宣示私有財佔有.則侵占罪成立.

4.侵占罪行的收受部份.因民間業務則為[業務侵占罪].因行政公務則為[貪污罪].

5.侵占罪行成立後.即使歸還犯罪所得.亦不可能湮滅其犯罪事實.頂多減輕刑責而已.

6.犯罪人於議會公開宣示.認知公務費用及科目款項.即承認犯罪初衷及故意罪行.

7.犯罪人為法律博士.法務部長.法學教授.若自表法律無知則為狡詐故犯.須罪加一等!

8.凡台灣大學法律系.哈佛大學法律博士班之法律人.因馬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

   還敢任法務部長.政大法學教授.更證明了台大.政大.哈佛法律的學素養皆差勁.

   所以凡台大.政大.哈佛等大學的法律系畢業生.永遠不准擔任本國的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