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08/02/18 【聯合報╱本報記者孫中英、陸倩瑤】 不少卡債族或銀債族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視為救星,以為新法施行後,即能輕鬆減免債務,甚至欠債不還。事實上,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仍有許多限制,而且還多少錢、利息怎麼算,得看債務人與債權人(主要為銀行)協商而定。 首先,消債條例並非人人適用,若債務人五年內曾擔任大型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者自行創業當老闆,公司單月營業額超過廿萬元,法院不受理聲請。公職人員、中小企業主等一般民眾,演藝人員、律師、會計師等行業,是本法保障對象。 另外,債務人無擔保負債如果超過一千二百萬元,也不能進入消債條例的大門。 消債條例分成「更生」與「清算」兩部分;「更生之門」是為那些有能力、也有誠意還債的人而開,許多卡債族缺乏固定的工作,負債遠比收入多,很難「更生」,只能聲請「清算」。 法院一旦裁定「清算」,等於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雖然有機會全免,但工作、生活與行動自由卻要大打折扣,例如日後不能從事不動產估價師、律師、會計師等一百七十多項工作,十年內須遵守生活禁奢條款,不准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奢侈品等,不得出國,離開居住地也要法院許可。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會被長期註記為信用不良。 銀行公會規定,被清算的債務人,聯徵中心的黑名單註記時間十年,更生的債務人債務清償後,還要被註記五年,在這段時間內當事人沒有債信可言。 消債條例也規定,債務人與銀行簽訂還款契約就要遵守,除非能夠證明遭遇重大事故、或非自願性失業,並且經過債權銀行同意以及法院裁定後,才能聲請「更生」,否則銀行仍可依約討債。 【2008/02/18 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