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攸關數10萬卡債族權益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在今年4月11日施行。司法院呼籲民眾千萬不能把「債清條例」當作靈藥,一旦進入法院,債務人不僅有嚴苛的生活限制,若沒有誠實申報財產,債務也無法免責,消費者應與債權銀行協商,創造雙贏。 司法院為了因應將湧入各級法院的大量案件,去年8月起由民事廳組成債清事件研討小組,著手研擬各項相關準備工作,包括編列人力預算、撰擬注意事項草稿與表格化的聲請書狀等。目前施行細則草案44條已公告在司法院網站,將在本月底匯整外界意見,修正條文。 不過民事廳廳長吳景源也憂心忡忡,擔心民眾誤解新制。他強調,債清條例是為了消費性債務人的多重債務,鼓勵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雖然只要誠實,不管清償多少,債務都可以免責,但聲請清算或更生絕非「最好的選擇」。 首先從事小額營業活動、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才是債清條例保護的「消費者」,聲請可分為「更生」與「清算」,若沒有穩定收入、定期還錢,且非擔保債務大於1,200萬元,只能選擇清算。 吳景源分析,一旦進入法院,債務人的生活、消費等權利會受到限制,若債務人沒有誠實申報、虛報債權或隱匿財產,或對某一債權人有特別優渥的清償條件,只要被發現,更生程序會立即被撤銷,進入清算,然後財產會被強制處分,有優先權與擔保權的先拿,普通債權則依比例分配,債務無法「免責」,還是要全數還清。 但若債權銀行與債務人達成協商,就是「和解」,具法律效力,由於不須扣除法院程序的必要費用,債權銀行可以拿到較多的受償金額,也不須繁瑣的程序,才是真正的雙贏。 吳景源表示,法官將來是依個案來訂定「生活限制」,藉以教育債務人的財務觀,司法院並無訂定單筆只能消費500元等通則來限制法官裁量。 此外,為了因應將湧入各級法院的大量聲請,隨之而生的管理人、監督人難尋問題,由於會計師、律師等自然人有限,加上管理人身肩保管變賣財產的現金責任,任務重大,司法院已與台灣金服公司溝通,將委由法人、債權銀行來擔任管理人。 【2008/02/20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