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08/02/18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許多債務人期盼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個人破產法)」四月將實施。不少債務人想藉此免還高額債務,但即使成功聲請法院更生清算程序,還是要還錢,信用會被長期註記為不良,金融往來將受影響。 兩年前有廿七萬多名卡債族與銀行「債務協商」,有五萬人最後未能達成協議,被認為是第一波會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在保全業服務的張先生也是其中之一。 張先生過去四年辦了十多張現金卡和信用卡,多年來不斷「以卡養卡」,總負債金額最後衝到一百九十萬元,其中光是利息就超過一百萬元。 張先生說,用卡借錢當然不好,但台灣近年經濟環境不佳,生活壓力又大,以雙卡最能救急。他的負債狀況會急轉直下,主要是有兩家銀行後來提高他的現金卡額度,銀行一口氣「灌爆」額度到五十萬元,當然先借了再說。 三年前卡債風暴開始狂吹,張先生的十幾張信用卡和現金卡,全被銀行停卡並催繳還錢,他和最大債權銀行協商,銀行要他一個月還三萬五千元,比他的月薪還高。張先生還不起,債權銀行也不願讓步,債務也越滾越大,現在大概已經欠了兩百多萬元。 張先生認為像他這樣沒進入債務協商、又沒能力還錢的卡債族其實不少,他也想聲請更生或清算,以便減免債務。 最近很多卡債族在部落格上串聯,希望透過個人破產法,逃離債務黑洞,但很多人都跟張先生一樣,以為聲請更生或清算,就能完全解脫。對於面對更生或清算後的生活和經濟上的限制,其實並不清楚。 首先,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前,要重新與銀行做前置協商,與銀行協商破裂才能進法院。 而更生方案,是債務人提出六年還款計畫和還款目標,由法院視個案裁定金額是否成立,成立後每三個月要還一次錢,不是不用還錢,執行完還款計畫,債務人就對債務免責。 至於清算程序,是債務人將所有財產繳出,由法院清算、變現還給債務人。但財產清算後,債務人能否對債務免責,由法院裁定,如果法院裁定不能免責,當事人還是要繼續還錢。 經法院裁定為更生或清算,也表示此後生活不能如一般常人,因為欠錢就沒有債信可言,信用註記不良時間可能長達六到十年,只要信用註記不良,就業也會受影響,金融保險業幾乎都不會錄用這些人。 【2008/02/18 聯合報】 |